[讨论]傻瓜,即使退回服贸仍可开放服务业

楼主: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4-03-24 11:52:52
....真的很无言。
这个国家,难道没几个人搞懂真正的点在哪里吗?!
重点并不是在服贸协定。
服贸协定内容是跟大陆约定,也就是两边说好,
我开放几项让你可以投资,你开放几项让我投资。
但是,我国"开放什么业别项目可以让陆资投资"
这个动作的法源依据,并不是来自于服贸本身。
也就是说,依目前现行的法律,其授权是来自于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73条
"允许投资之业别及方式,由主管机关订定办法,报行政院核定"。
所以,经济部就依据这条,订了个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办法",这是一个行政命令。
里面规定了陆资可以来投资哪些项目。
也就是,整个机制,就是
"经济部自己看要开放哪些项目,就可以开放哪些项目让陆资投资"
因为这是行政命令,本来就不需要送立法院审议。
这跟服贸一点也没有关系。即使服贸不过,经济部依法仍拥有这些权力。
也就是,服贸中我方"承诺"要开放的64个项目,
经济部自己高兴就可以开放。(会同事业主管机关)
与服贸通过一点关系也没有。
换言之,服贸反而是因为我方要开放哪些,去要求陆方对应开放。
它反而是在要求大陆对应开放。
反服贸者所担心的,600万26就可以来几个人那些,
也都是该项经济部的行政命令所决定的,都是现行办法。
服贸中所"承诺"的64项,里面有27项,早已开放,也就是现在就是开放的。
所以,反服贸者所质疑担心的点,真正要去修改的,
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要求将"允许陆资投资业别及方式"
以法律订之,而不是授权经济部以行政命令决定。
这跟服贸一点关系也没有。
这跟当年订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那群白痴立委,所有党都一样,有关。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5:00
很多人都爱提行政命令与两岸条例 但你要不要先确定
作者: dragonyy (dragon)   2014-03-24 11:56:00
上面已经有网友说了,不是服贸的问题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6:00
是的,你整个通透了,这才是学生所谓的"问题"所在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6:00
"命令"的有效范围是什么?? 不要搞的以后连内乱罪修法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4-03-24 11:56:00
那TPP跟RCEP呢,‘退回服贸’加入的可能性?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7:00
请去看中央标准法,有规定什么叫"法律"什么叫"命令"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7:00
命令 就是指有行政而已 最简单的划分他的效力只有对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8:00
机关内部 出了机关的 多半是法律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经区服贸货贸)   2014-03-24 11:58:00
真的吗 是两岸条例的关系吗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8:00
RCEP连香港都没有份了何况台湾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9:00
台湾对大陆的政策就是正面表列,没规定到就是不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1:00
第 5 条 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人民的投资权利 这难道不是法律!?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该怎么做了)   2014-03-24 12:01:00
行政命令办法不是指该机关由法源依据而规定该业务之执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该怎么做了)   2014-03-24 12:02:00
行方式与执行办法?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2:00
我看懂了,不过有一点疑问,刚才颜厥安说两岸人民关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2:00
简单的说 你只能对18%用命令 任何只要是规范到人民的100%必须修法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3:00
系条例是私法?如果是私法,可以处理现在的情况?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3:00
特别法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3:00
停建核四是命令没错 因为他只是个政府的执行政策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该怎么做了)   2014-03-24 12:03:00
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给机关之职权能力,执行业务之办法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4:00
和人民的直接权利(间接不算)无关 就不用修法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该怎么做了)   2014-03-24 12:04:00
定细项由该机关决定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5:00
服贸的法源是ECFA,ECFA是有在立法院审过的...所以...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5:00
命令可以用来规范行政法规 但是行政法规不可以用来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5:00
JJ有种命令叫做法规命令,系立法者经法律授权行政院订立,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5:00
会在两岸人民法条之上吗?
作者: fasterlin   2014-03-24 12:06:00
赞! 但整篇文章没有回答到反中意识形态的问题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6:00
那 这个母法勒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6:00
这种就有对外效力,纯然对内叫行政规则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7:00
两岸条例可不是万灵丹喔 别以为 什么都可以乱套用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7:00
现在的问题就是,台湾、大陆不属于国与国的关系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7:00
母法,就两岸条例呀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8:00
所以有一个模糊空间,解释起来很麻烦、很难理解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9:00
150条 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0:00
所以?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0:00
法律授权之依据在哪?? 两岸条例 哪里有经商授权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1:00
法规命令要生效的前提是 必须要先有"投资母法"才能引用母法来开放投资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2:00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2:00
而且 法条中还明订 母法必须是明确的依据ㄟ 怎么又换法规了 不是说两岸条例吗??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3:00
他的母法就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3:00
而且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是中>台台>中勒!?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4:00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就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我先去吃饭...自己找行吗...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4:00
而且 投资办法只是规定 投资的资格限制与执行规定而已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5:00
根本没以说 "谁"与什么"产业"可被投资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6:00
还有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这有附件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6:00
而且 投资条例也没有规范到居留问题 已经逾越法令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7:00
这东西订好之后主管机关是经济部,所以要再去找经济部规定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7:00
而且法条基本上是严禁扩张解释 主题都必须有具体规范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8:00
OK 把所有可用的条例都列给我看吧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8:00
我扩张啥? 这些法律都是订好的阿? 我扩张解是啥?你哪位? 我帮你上课好了,一堂课三千就好,要吗?要不要,说一声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9:00
知是不是不用钱的,我没有义务无止尽的回应你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21:00
不举 那就是你没有任何法源不用屁咨询费这套 今天是你要说服我 你有法源你今天不提出完整的法源组合 那就是违法滥权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4:00
我说服你干嘛? 并不是你不知道刑法就可以违反刑法OK?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5:00
不然你马上去闯红灯然后跟警察说你不知道有这条好了,OK?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6:00
学生就是你这样的想法才会无的放矢、自以为正义实为无知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14-03-24 12:42:00
释329大法官对两岸人民相关事务就已经不插手管,不说明是否一定要审议了,服贸作为ECFA附议在不修法前提下根本不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14-03-24 12:43:00
需审议,哪里有什么内乱罪修法问题,法律层级根本不同。法律性质也不同。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3:18:00
服贸出来的话,相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而言是特别法,应该是这样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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