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学生会关多久?

楼主: newgunden (年中むきゅー)   2014-03-24 06:45:29
集会游行法
第 27 条
经许可集会﹑游行之负责人或代理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
元以下罚锾。
第 28 条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处集会﹑游行负责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集会游行负责人未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但书之责,致集会游行继续进行者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第 29 条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
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
第 一 章 内乱罪
第 100 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条
犯第一百条第二项或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
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五 章 妨害公务罪
第 135 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
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犯前二项之罪,因而致公务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条
公然聚众犯前条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务员于死或重伤者,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人,依前条第三
项之规定处断。
第 137 条
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
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38 条
毁弃、损坏或隐匿公务员职务上掌管或委托第三人掌管之文书、图画、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条
损坏、除去或污秽公务员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标示,或为违背其效力之行
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140 条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
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条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众场所之文告者,处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149 条
公然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场助势之人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0 条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51 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公安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52 条
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或扰乱合法之集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3 条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60 条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第 二三 章 伤害罪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三五 章 毁弃损坏罪
第 352 条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 353 条
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大概这些
作者: xiexuanzhong (xuanzhong)   2014-03-24 06:46:00
重点是他们要赔钱!!!!不然又是我们纳税人当潘仔赔!!!
楼主: newgunden (年中むきゅー)   2014-03-24 06:46:00
宣布破产就好啦 =3=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3-24 06:47:00
赔钱的话,国家肯让他一天一千,光立院的一亿我看就有人这辈子别想出来了。拍谢喔,这个你宣布产,要进去关赌的喔
楼主: newgunden (年中むきゅー)   2014-03-24 06:48:00
这个詹顺贵最熟了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3-24 06:48:00
不进去关就通辑你,通到你到案没钱就送监。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3-24 06:49:00
那你也要出的来.....这种如果不幸今天行政院有啥机密不见了这辈子要假释出来也四十了。
楼主: newgunden (年中むきゅー)   2014-03-24 06:50:00
只怕被DPP当弃子而已 (机率很大)
作者: mn435 (nick)   2014-03-24 07:46:00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
作者: mn435 (nick)   2014-03-24 07:49:00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拿以后会转弯的法律 说嘴这仕法治吗
作者: Masadada   2014-03-24 09:12:00
顾大律师怎么不快出来推翻以上几点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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