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游法采许可制 大法官认违宪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2014.03.21 02:41 am
因野草莓运动促成的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违宪争议,司法院大法官定于今天作出解释,将
宣告集游法中关于户外集会游行须采“许可制”的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保障集会自
由意旨,应于解释公布一年内失效。
大法官认为,集会游行采事前须向主管机关申请的许可制,排除了偶发性与紧急性集会游
行的可能,违反宪法保障的集会自由而违宪。
集游法应如何修正,争议多时。二○○八年政党轮替时,马英九总统曾承诺推动修法,行
政院则于前年五月提出草案,将“申请许可制”改为“报备制”,并取消刑罚,不过至今
未完成立法;大法官的解释预料将成催化、压力剂,加速讨论及立法。
二○○八年十一月间,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来台,有民众示威;台大社会系助理教授李
明璁等人不满大批警察维安,与“野草莓学生”到行政院外静坐抗议,遭警方强制驱离后
,经台北地检署以违反集游法起诉。
台北地院法官陈思帆原订于二○一○年九月九月宣判,但于宣判日当天宣布停止审判,声
请释宪。声请案经大法官三年半审议,终于出炉。陈思帆目前在日本进修。
声请书指出,集游法第八条规定室外集会游行须事前申请许可,是以集游目的、内容做为
核准审查的标准,并非考量参加人数、交通影响等公益目的,有歧视特定言论的疑虑。
此外,集游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遇紧急事故必须即刻集会游行者,不受六天前须提出申
请的限制,但第十二条又规定,这种情况的申请人,警方须在廿四小时内通知申请人是否
许可,两法条牴触。
大法官曾于一九九八年就集游法作出第四四五号解释,当时认为事前许可制并不违宪。
【2014/03/21 联合报】@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