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
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