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ukun:行政契约:政府与私人间之契约 没有其他 03/20 11:48
→ laukun:行政规则:政府机关"单方"对外之行政行为 没有其他 03/20 11:51
→ laukun:所以 大陆是地方政府 还是鬼岛是地方政府? 03/20 11:51
→ laukun:打了个行政契约生出行政规则? 03/20 11:53
→ laukun:双方打契约 生出单方发出的行政规则? 03/20 11:53
→ laukun:行政规则直接机关单方发出 契约生行政规则 奇特真是奇特 03/20 11:54
既然有人来秀下限,那我就来解说一下好了,免得邪说惑众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条
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
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
行政规则包括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
二、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
定及裁量基准。
行政规则在过去仅被视为规范行政机关内部运作之“内部”法规范,不涉及国家与人民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今的行政规则法律效力,不排除可对外生效,因为行政规则拘束
了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具有“事实上拘束力”影响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这是基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而来,非谓行政命令本身即可直接拘束人民。
行政规则之要件如下:
1.由行政机关订定
2.由行政机关依其法定权限或职权订定
3.针对下级机关或公务员,不直接涉及人民权利义务(对内效力)
4.为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项之一般性、抽象性法规范
行政机关单方对外生效的法律行为叫行政处分,详参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
第 135 条
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之。但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不在
此限。
行政契约系指两个以上法律主体,以设定、变更、消灭行政法法律关系为目的,互相为意
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契约行为。
行政契约之签订,非仅侷限于政府与私人间缔约,尚可扩及至地方政府跨域合作。如地方
自治团体缔结契约共同遂行其行政任务,(包括交通运输、垃圾清理、空气管制、水源用水
等),该契约均属行政契约。因该种契约所依据之法规,必为公法规定(涉及地方自治事项
之移转)。如无法规之依据时,也因契约之标的涉及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依99年2月修正
生效之地方制度法第24条之1项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为处理跨区域自治事务、促
进区域资源之利用或增进区域居民之福祉,得与其他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成立区域合作
组织、订定协议、行政契约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并报共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备查。”已将
此种契约明文规定为行政契约。
至于说台湾是地方政府,那还真要感民进党政府大力去中国化,搞到当初我们以中国、中
华注册的东西,可以被大陆拿去吃豆腐,也让马英九开放陆客观光时,让陆客来台湾看到
的景点不会那么尴尬,不会让他们产生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个才是中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