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如何回应士林王家文林苑十万个为什么?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43:22
来试着回应里面的内容看看
要是不够正确的话
还请各位不吝指点
: http://ppt.cc/O6~F
: 士林王家文林苑十万个为什么? (关于质疑之浅见)
: 2012年4月17日 0:43
: 本来已经躺下去睡觉,但辗转难眠,心里头一直挂念著文林苑案件,其实士林王家跟我一
: 点关系都没有,我完全不认识他们,我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对,硬是要爬起来将想法写下来
: 。由于平日我会看看奇摩新闻下方的讨论、ptt上乡民的讨论、知识+的讨论、朋友之间的
: 讨论…等,综合一下大家的质疑,将问题归类成下方几个主题。
: Q1:王家有收到公听会通知,王家根本在说谎?
: 根据法院判决书上指出收到通知书者为王国雄,但王国雄亦为上诉人之一,即可知王国雄
: 亦无意愿参与都更,此外,法院判决书上也明确指出王清泉、王广树、王治平三人并未收
: 到通知书,即使他们彼此间为堂兄弟关系,这也不表示其中一人收到信则四人同时都知道
: 一切发展,就像把你的信拿给你堂哥,即使他是你邻居,你就会知道信里的内容? 我想是
: 因为认知上的差异,王家任何一个人的言行举止都通称为"士林王家",然而,士林王家不
: 是指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 记者引用王广树说的话,他的确没收到信,后来新闻又引
: 用王国雄说的话,他有收到信,就变成了"士林王家"说谎,这就是认知上的差异。
懒得找判决原文来看
所以偷懒借用维基百科相关条目内容
有错请指正
在"不同意户是否不知情无法反对都更"一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2467号判决中指出
王家不是直到权利变换阶段才知道被划入都市更新的范围
里面的第一点是上面所述之意思
但是他没写出第二点
也就是说
法院认为我的文书寄同一地址你收的到
但是收不到乐扬的双挂号文书是有违常情的
若这部分确实写在同一判决
那这位质疑的显然刻意误导读者
: Q2:王家一定要拆因为他违反法律,无法划出都更单元?
: 许多人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引用法条,说王家没有邻建筑线云云,其实,这只是证实了王家
: 为畸零地,而实际上,王家是否违反都市更新条例(中央法),以至于需要强制拆除? 可以
: 肯定的说,没有。因为都市更新条例并无规定畸零地必须纳入更新单元,王家所触犯的是
: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 (地方法,出了台北市即不适用),而当初制订这条法律背
: 后之目的是为了防止建商便宜行事,不将零碎的地一起更新,并且王家有解套的方法,据
: 2012年2月10日营建署与王家、已迁出户、乐扬建设等一起召开的都更辅导会议,营建署
: 都市更新组组长陈兴隆所做出的三点会议结论,其中一点即提到: 关于同宗基地是否可排
: 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虑,可透过王家签署切结书,同意未来无法自成都市更新单元获得
: 解套,请北市府与实施者做慎重考量。
这部分所写的结论记得是有的没错
但是问题在即使如此
仍然没说这样是合法的
首先就是所谓的畸零地仍然没解决
再来即使北市府愿意特例不处理违法部分
实施者的意愿呢
不是光实施者愿意变更即可
即便不考虑预售求偿的部分
变更范围势必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就要重新跑计画取得所有原同意户的新版同意书
从事发到今天都看不到这种可能性
同意户最多只书面声明愿意在不影响原始可获得权利变换情况下让实施者和王家协调
事业计画都要重写还不影响权变的可能性是零吧
: Q3:王家很贪婪,为何开价2亿或5亿?
: 其实这个问题我很不想回答,因为私人财产开个千兆都可以,就像lady gaga演唱会在台
: 湾的门票是全亚洲最贵的,你可以说他抢劫,你可以选择不要买,至少你有选择的权利,
: 只要将王家划出都更范围,自然不攻自破。但你如果一定要知道,我可以推荐你去看这一
: 篇: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502
: 至少是个有证据的参考。
会说这种话的就是完全没有都市更新概念
都更全案既成
单户就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变换分配
可以这样想像
更新前所有权利价值是一间公司的总资金
更新后所有的价值是公司解散的总资产
前面的出资比例代表总资产的分配比例
: Q4:文林苑想都更的那36户怎么办?谁来为他们说话?
: 王家与其他36户想都更的人都是建商利益下的牺牲者,5%是受害者,95%也是受害者,是
: 谁造成100%的受害者呢?? 王家与其余36户并不是对立的。王家有解套方法可以被划出都
: 更范围,如果你会问王家为何要2亿,或许也该问问建商为何不把王家划出去? 建商应将
: 王家划出都更范围,赶紧进行工程,让其余想都更的36户赶快回家。
因为没有办法论证王家有被划出去的空间
所以王家诉求的原地重建方案不可行
而且王家主动切结愿意放弃日后改建的情况都没发生过
不愿主动放弃权利
政府和实施者和同意户配合的义务在哪里
: Q5:王家很有钱阿,他们在万华的房子是怎么回事?
: 其实我不太懂这个逻辑,是说有钱人不能为自己争取权利? 或许你想暗指王家一点也不穷
: ,但我想,不是因为王家很穷所以帮他们说话,而是因为无论持正向意见或反向意见的我
: 们都在追求同一个目标: 公理。在台湾社会中祖厝、户籍地、居住地(通讯地址)常常不是
: 同一个地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王家没有收受”信件”从判决书上也看得出来,为何我
: 称他为”信件”而不是公听会通知书呢? 因为没有去收信件怎么拆开知道里面的内容呢?
: 但其实这不是重点跟Q1的问题一样,我只觉得这在混淆视听,因为判决书上早已明确表示
: : 有无参加公听会一点也不影响权益,公听会的意见只是当参考用,也没有拘束力,一直
: 围绕在这里打转一点意义也没有。
有不有钱和是否参与都更无关
所以没什么重点
但是有个很重要的一点
文书送达地址就是依照誊本上面所有权人的地址
不去更新怪到别人头上很有趣
所以帐单没寄到是否可以主张不用缴费了呢
前面也说了有选择性收受法院文件却疏漏实施者通知的问题
然后没意见才不需要表示意见
有意见不表示
去说意见表示也只当参考
那就不用谈了
因为主动放弃权利等到定案以后才表示意见的话
为什么此时要有被参考的余地
: Q6:法院判决都输了,可见王家没有道理?
: 王家之所以败诉,真正的原因在于王家没有以法论法,
: 因为法院审查的标准是:法>理>情,
: 而王家的论述却是:情>理>法,
: 然而,情>理>法的论述却是他们唯一的出路,因为都市更新法条的漏洞,造成王家于法不
: 合。在这里我想先指出法条有哪些漏洞?
: A.公听会采取发信主义 (即,有寄信无论是否收到即算通知完成)。发信主义虽能加速都
: 更进行,但是因为都市更新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实际上也会衍生许多问题。
说真的
都已经被法院认证刻意不收信了
不想浪费太多时间在这
而且释宪也排除王家适用的可能
所以就这样
: B.多数决的无限上纲。想进行都市更新的36户是100%愿意参与都更,而王家两栋独栋自有
: 住宅也是100%的”不”愿参与都更,混合公寓建物与土地所有权瓜分零散,通常是共同持
: 分,因此采用多数决还有道理,但士林王家所有权单一,如今以较大土地范围的混合公寓
: 吃掉隔壁所有权单一的王家独栋透天房,他的土地很大(相对于混合式公寓的人所持有的
: 土地),但只有两户。
只要认为所有权不可侵犯就没有持分可以多数决的道理
: C.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规定,畸零地必须划入都更单元。然而此条地方法可能已违反
: 中央法的建筑法第44、45规定: 即使地主土地恐为畸零地,但地主也有不与邻地合并使用
: 的权力。此外,中央的都市更新条例只规定了‘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针对其土地及合
: 法建物划定更新范围’,换句话说,只能就自己的土地与建物划定更新,但台北市自订的
: 规则中,却是容许实施者为了“街廓完整”,将周边土地一并纳入都更范围,而实际上文
: 林苑的基地本身也并非完整街廓,足见此法条无法达到立法之目的,亦有违反中央法之疑
: 虑,反而成为有心建商利用之工具。
法条内容是不可造成畸零地
街廓完整并非必要条件
要是只能就自己的土地与建物划定更新
要怎么不划到别人就能更新
立法意旨是在申请划定范围必须要是范围内所有权人之一
此处刻意误导
违反中央法令之虞也是自行设定立场
: D.都市更新的主导权在建商。都市更新主要由实施者主导,然而此实施者亦可以是建商,
: 而且通常是建商,这与大部分国外的都市更新由政府主导不同,建商其目的在于利润,故
: 在都市更新过程中自然寻求最大利益而造成许多争议,尤其在进入权利变换阶段,当有争
: 议时,实施者拥有最大主导权,若要划出都更单元必须实施者同意,政府仅能扮演第三者
: 协商角色。
这个太过简单化
忽视政府在事业计画审议的功能
也逃避事业计画送件前须得到单元内所有权人多数同意的前提
: 以上法条之漏洞,使王家要被划定都更之前即处于不利的状态,以至于王家一定要被划入
: ,以至于王家成为少数,以至于王家可以划出都更单元时还是无法划出(因为建商不同意)
: 。
: 好,换我也提出一些质疑:
: 1.公听会通知书其回执联虽有大厦管理员戳章,但该住址(不是指士林那里)亦无设置管理
: 处,为何会有戳章?
: 2.有解套方法,建商为何不把王家划出去?
: ==============================================================================
: 像这样一篇只抓到片面事实就长篇大论自以为正义,
: 其实错误百出根本搞不清楚的文章,
: 到底该怎么吐槽呢?
: 希望大家给一点建议。
他那些质疑点就不用回答了
希望这样的解释还可以
要简单化又要人快速了解是有困难度没错
稍微尽力了
有误的地方还请看官多多斧正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4-03-18 23:44:00
学生要冲立法院了 怎么可以在触动人家伤心事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8 23:44:00
没空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46:00
没空的人没差啊XD 写给愿意看的人看 听不进去当我放屁XD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4-03-18 23:47:00
其实我一直很想知道一件事,王家地是801和803(希望我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4-03-18 23:48:00
没记错),他们中间夹着802号地,802号地同意都更?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48:00
全部都同意 除了王家的两块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4-03-18 23:49:00
那801和803的反对,是不是也必须强迫802放弃都更?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4-03-18 23:49:00
光是"懒得找判决原文 借阅维基百科相关内容"这点就不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4-03-18 23:50:00
用再看下去了 判决书不看去看WIKI这种可操作的东西的用心在哪 还是明知道引了判决书文本就没地扯下去了?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3-18 23:54:00
旧玩具你还捡起来玩什么?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55:00
不看随便阿 反正有本事拿判决原文来指正 功课自己做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56:00
不考虑建筑线等问题的话 本案803和801排除802可以加入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8 23:57:00
版上有人问 就做点义工而已吗 不是刻意翻旧文XDDD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9 00:13:00
好了 判决看过了 还有疑虑的请自行依关键字查询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9 00:14:00
判决内文中 两点是紧接陈述并未分项 所以要漏看很难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9 00:15:00
至于对内容有意见却用铢心论来答辩的...人家已经把来源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9 00:16:00
写得清清楚楚 不查资料做功课是个人自由 但是没领钱义工
楼主: IrvinYuan (恶文远)   2014-03-19 00:17:00
没有帮忙做功课的义务 发言语气也请有基本尊重 以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