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洪案好像还是有些人主张共犯结构说,甚至以黑帮为论点比喻
问题是被告之间究竟是否可能存在何种犯罪分担行为?
1.组织犯罪?
以前的黑帮的不少是用此种形式成立
但国军各级组织皆非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多数成员多数之行为也非犯罪
2.无犯意联络但基于默契而为犯罪?
这是黑帮可能会用的方式,有人把风,有人偷,然后另有人去销赃
不须首谋重复进行犯意联络,各成员即会自动完成各自工作,
同时也能预期其他人的行为效果(结构稳定)
但要套用在洪案,那旅长必须认知且相信只要把洪送去悔过,
悔过室的人就会基于默契自动对洪凌虐甚至操到死为止
但客观事实可见并不是这样,被送去悔过的人绝大多数都没被凌虐,更没发生死亡的结果
如果首谋没有进一步积极指示,其依照之前经验所能预见的结果
就只有洪被抓去操几天然后活着但不爽的离开悔过室而已
3.具体犯意联络
首谋透过各种通讯方法(面对面对话,下字条,电话,网络)联络手下,
对个案量身订做具体指示犯罪行为
这是洪案剩下唯一尚有可能的犯罪分担形式,
但不合理的地方是别的旅的悔过室又不归他管,为何要帮他冒险去凌虐洪?
另外要证明此类犯罪分担,控方应该要能举证犯意联络的方式及内容才能定罪
否则若浮滥使用此说来定罪,就会变成实质刑责连坐(而不只是行政与民事责任),
公司员工犯罪上司也得担刑责,警员贪污局长一起坐牢.....
在下是觉得洪案比较像是"增加危险的行为"
行为本身非以造成死亡为目的,但可能会增加死亡的风险,但增加后的死亡率仍不高
类似行为如少数客运公司纵容司机超时工作,可能增加交通事故死伤机率
也如少数医院主管"使"医护人员超时工作,而可能增加医疗事故死伤机率
但目前实务上好像鲜有不当排班的主管被连坐起诉,都是第一线人员自己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