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与这件事扯上关系的人,每个都有罪。
类似殷素素,
无忌,这些人的脸你要记得,他们一个都逃不掉。
证据就是洪家在2014/1/6提的自诉,把人事官和医官列为被告。
http://city.udn.com/3028/5044015
自诉是什么意思?
自诉是很少用的一种制度,
在一般的业务过失致死案件中只有5%的案件是自诉。
就是检察官根本不认为人事官与医官有犯罪嫌疑,
所以没有正式动用国家资源侦查,也就没有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分。
这时候,国家允许被害人,
可以绕过检察官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庭上对被告提出控诉。
也就是说,洪家在法庭上负有举证人事官及医官有罪的责任。
一般的告诉,是被害人提告,检察官侦查,
然后检察官(如果侦查认为无罪就不起诉处分)起诉并向法官证明被告有罪。
但是自诉,是洪家自己需要向法官证明被告有罪。
洪家告人事官及医官的是什么呢?
是告人事官“明知”资料违法,还把这些资料送给副旅长和旅长批。
以及告医官对洪仲丘的体格标准判断错误,导致他日后被操练过度死亡。
当然,就我的看法,
人事负责的就是把资料收齐,
不给上面批示,难道我有权在人事这一关把公文拦住?
那我要批示什么吗?还是直接退回?人事权有这样欺上瞒下克扣公文的权限吗?
至于医官部分,
就连PTT的人民法院都认为他没有责任,
但洪家还是要告,而且还要证明他们有罪喔!
连这两个都要对他们提刑事自诉,
已经证明洪家的心态了。
“要这些人都有罪”并非凭空脑补,而是他们在诉讼法上必须担当的角色。
至于对其他人,要有罪还是不够的。
他们主张的是共谋,
要知道共谋是没有过失犯的,
所以他们要的真相就是这些人联手故意杀了他儿子。
因此对于一审以“过失”来论处的刑度,才会这么不满。
我认为,每个人“死”就一定要有人“负责”的心态,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但台湾就是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观念,
所以在医院过世,就认为医生应该负责。
在马路上过世,
就认为一定是送我到医院的那个人撞的,找他负责就对了。
而无法接受有些事情就是人力所不能挽回的。
有些事情是人力所不能预料的。
另外有些事情虽然或许是人为,但在法治国家是无法依正当程序找到真凶的。
这时候,应该接受这些风险的人,就是“自己”。
因为除自己之外,
社会上并没有其他应该负责的人,
这本来就是现实。
而现实是不可能完美的。
硬是要完美,或许就是需要有些人非出来顶罪不可。
顶受那些依法超乎他应接受的罪刑。
而这个,不就是洪家口口声声所说的“军队大魔王”会干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