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8 洪家声明稿
一、 当初律师团询问“是否以改革制度为先、惩罚凶手列后”此一先后顺序时,爸爸一
口答应。洪爸爸明确知悉,移审后获得较轻判决之可能性会较高,但为了让仲丘的死,重
于泰山,让普通法院以及地检署照亮军中。制度的改革绝对是洪家人第一个要达到的目的
。请绝对不要将,普通法院的审理结果当成“不应军事审判法制度改革”的理由。因为,
在军事系统中,我们看到的是一场戏。而至少在普通法院系统中,我们与法院、被告真正
对话,真正进行程序。军事审判法的改革,仍然是正确以及必要的。
二、 国防部法律事务司的起诉书限制了普通法院以及检察官的发挥:
(一)、 侦查初期蒐证不完全,体质就孱弱。起诉书论述、证据不足,本案于普通法院
确实会有无罪风险。
(二)、 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勉力维持起诉书有罪结果,可谓及格。但,对于公民寄望在
进一步发现真实,抑或追加其他可能被告之部分,此一较为冒险犯难的诉讼方向,较为保
守。面对公民以及家属对于事实的渴望,回应较少。
(三)、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案件证据不足,多方透过询问证人、被告以及调阅资
料方式,尝试厘清事实,确实为本案诉讼中最令家属信赖之司法单元。
(四)、 惟或许囿于军事检察官起诉书的限制,审理之结果出乎家属意料之外。
三、 对于法院评价被告的初步疑问:
(一)、 因果关系为何侷限在七月三号下午:为何限制仲丘死亡因果关系的开始于七月
三号下午?当天早上仲丘没吃饭、被过度操练;禁闭室环境恶劣易累积疲劳,多日无法安
睡,为何不算是仲丘死亡原因之一?
(二)、 共犯结构的处理为何:这是一个部队,快速的在特定时间内完成送仲丘禁闭的
过程,大家分工合作,然后听命行事。究竟审判者如何处理结构性的共犯问题,家属十分
好奇。在共犯部分的论罪,如果不够,结果就会变成,各自承担很轻的罪名。一个很大的
事情,切呀切,变成很多人各自分担小责任。这是法院判决跟社会期待落差的重点。
(三)、 罪名:判决轻重又或许是其次,家属更在意的是罪名。公民站出来时,重点是
542中谁要对于仲丘的死亡负责。但是这个判决认为,542没有人需要对于仲丘的死负担责
任。家属无法接受。
(四)、 542没有人希望仲丘受苦,只希望让仲丘自由被剥夺? 绝大多数的家人都认为
,仲丘被送禁闭,目的在于使其受到生理上的痛苦。BMI33的人到那样的环境,睡上六天
,每天如此操课,是否会中暑,应非难以判断之事。何以无法认定,542对于仲丘中暑普
通伤害故意,无法认列罪名?审理过程,罪名反复围绕自由法益被限制,没有关照生命身
体健康法益,显然违背家属以及公民的寄望。
四、 结论:
家属仍然认为合议庭认真看待家属的程序权利,而尽力提供一个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
行审理。审判长是这个程序中最努力以及用功的人。光是如此,案件移审、军法废除就已
经有其价值,因为有人看到我们的程序权利。只是,家属仍然希望对于共犯结构的论述以
及因果归责的讨论,下一个审级有更为崭新的而切合军队内部状态的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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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仲秋关禁闭期间 并不是孤单一人 同时有三位狱友作伴
别人也同时忍受那恶劣不堪的环境与折磨但没死 并不能说送禁闭室就是死亡原因
2.想要证明是集体虐杀洪仲秋 恐怕要先举出有犯意联络的证据
3.当然有人希望整洪 才会在他快退伍前 硬是把他送去关禁闭
但那些人如果早知道会有今天的下场 相信谁也不会敢送他去关禁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