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大法研所毕业 好像支持废死 所以在这版应该是黑到底的那一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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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不是押人就符合社会正义 (钱建荣)
201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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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车冲撞总统府案,检方第5次抗告被驳回,驾驶张德正免羁押确定。资料照片
从蛇年过渡到马年,司法上映公安与人权的角力大战。检察官声请羁押以砂石车冲撞总统
府的张德正,被台北地院法官多次驳回,但检察官的数次抗告也同样获上级审高等法院的
支持,撤销地院不押人的裁定。检察官再提第五度抗告,高院昨天终于驳回,张德正毋须
羁押确定。
与其说这是院检对抗,不如说上级审法院过度重视所谓“社会预期”的心态。而“个案判
决不符合社会预期,应该避免和改善”刚好还是新任没几天的高院石木钦院长强调的施政
重点。这些资深法官们过往非将人押起来不可的经验,正面临年轻法官重视人权保障坚持
的挑战。
检方抗告顾此失彼
综观高等法院的四次撤销发回理由,第三度的裁定理由,只以空洞的作文强调这是社会瞩
目案件,应详细说明何以不押人,却对于羁押侵犯人权的严重性未置一词,毫无可取。
而在这之前的两次及第四次撤销发回理由,均持被告张德正自己在“犯罪前的自白(?)
”表示,如果没死,还会变成“恶魔”带爆炸物到总统府等语。认同检察官抗告张德正有
“高度再犯可能性”的主张。他方面也不忘指出就算被告伤势不轻、行动不便,“坐轮椅
也可能逃亡”。前面讲的再犯可能性是“预防性羁押”的要件,后面说的逃亡可能性则是
“一般性羁押”的事由,二者截然不同。
检察官声称代表着社会治安,其实是害怕民众“群起效尤”。先设法找了杀人未遂的重罪
罪名行“吓阻侦查”之实,也可依据大法官释字665号解释,减低检方在证明被告是否逃
亡的举证程度,容易在一般性羁押上获得法官的支持。然而杀人未遂罪却不是预防性羁押
的法定罪名,先不论以被告尚未定罪的“自白事实”证明“反复实施同一犯罪”,有严重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释字665号解释意旨的问题,以杀人未遂罪要适用预防性羁押,
自始就是徒劳无功。检方顾此失彼,也难怪第一次的裁定落得法院不认为有逃亡事由,更
不符合预防性羁押的要件,无条件释放被告的下场。
高院不敢自为裁定
然而已经默认不押人就会违反“社会预期”的高院法官们,先是违反经验法则,充满想像
力的站在检察官这边,帮被告假设各种坐在轮椅上还是会逃亡的方法;更不忘搬出被告自
杀攻击前对媒体放话式的不理性“自白”,将论理法则置诸脑后,只想“恐吓”地院法官
:“放了被告,他还会来总统府攻击”的高度再犯可能性。全然不理会既以杀人未遂罪侦
查,就无法适用预防性羁押的法律规定,难不成高院(尤其第四次的理由)不惜违法对被
告做出不利的类推或扩张,只为无论如何要将被告押起来?但是却不敢自己讯问、自己作
成羁押裁定,只想地院法官代行其意志?
对于不惜生死的张德正,存在主义大师卡谬形容的好:“罪犯想要的不只是犯罪,他还要
随之而来的不幸,甚至是极大的不幸。当罪犯的这种诡异欲望膨胀起来、进而支配了他的
行动时,死亡威胁不但无法阻止他犯罪,反而还让他更疯狂。于是他把杀人当成了某种寻
死的方式。”
不过,这段话现在看来更适合用来形容四度抗告,看来几近抓狂的检察官。面对同样疯狂
的“当事人”,高院一再撤销有利被告的裁定,对“原告”不理性的举动却未曾指摘,是
否太厚此薄彼了?
桃园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