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收费系统的用路人资料是不是个资?
依据个资法 第2条,什么是个资?就是~!@#$%其他
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如果远通电收所设置的电子收费系统,所蒐集到的
用路人资料,能够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识别该个人
,那就是个资。
2.那远通电收以什么名义蒐集用路人资料?目的是什么?
台大刘教授说的,电子收费系统所蒐集到的用路人资料,
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可不是新闻内,警政署提到的维护治
安、侦查潜在犯罪行为。
依据个资法 第5条,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
理之关联。
除非远通电收能证明,不维护治安,电子收费系统就收不
到过路费,否则,就是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远通电收虽然连个收费系统都搞不定,但至少不像臭蛆,
连个资法都不懂,还知道拒绝提供,连法务部都不敢打包
票,若傻傻地像高公局一样,人家要,他就给,被告的只
会是远通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