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打脸部份
(1)经济部自己打脸纪录1:
当要求政府提出会议纪录和先开公听会时,
经济部卓士昭次长就宣称“保密是国际惯例”;
为何当我们引用美国国会授权程序时,要求政府签署协议时应该先向国会报告,
政府就说“因各国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国或其他国家之规定”。
这是双重标准吗?这不是自打嘴巴吗?
(2)经济部自己打脸纪录2:
经济部说服贸不快签,会影响其他国家和我们签经合协定的意愿。
那台纽、台星经合协定是跟鬼签吗?为什么他们就愿意跟我们先签协定?
(3)马英九自己打脸纪录:
马英九总统接受亚洲周刊专访时,说服贸“不可能重谈,中国也不可能接受”;
( 总统府新闻稿:http://goo.gl/MqATBm )
但服贸协议第23条明明就提到: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代表双方是可以重新谈判修正的,为什么马总统会认为台湾无法对中国强硬?
还是这证明面对到中国,马总统就自己先软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