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议题对我来说差不多有结论了,接下来我想我会转移自己准备关心的目标。在
这里我想提醒几个最重要的观点。
第一,这个议题只要你不认为同性恋是犯罪行为,那就和同性恋先天或者后天毫无
关系。这里的婚姻关系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不管一个人先天或者后天行为,当法律
仅仅依照此一理由做出差别的待遇,那就有很严肃的歧视问题要探讨。
第二,生育与否不是反对或者赞成同性恋婚姻议题的核心。因为现在的情况是,异
性恋的婚姻在所有情况下都受到认可,她们的婚姻也没有做过关于生育的事前检查;
但是同性恋婚姻却因为事前的生育检查受到禁止的时候,这里明显地有歧视待遇的问
题。生育功能来反对同性婚姻的有效性,只有在一个连异性恋婚姻都会受到生育功能
的审查和考核的社会与法律结构下才有意义。但是台湾并不是这样的社会。
更别提每个反对者,都会闪避女同性恋的例子︰要怎么基于生育的理由,反对一个
已经怀孕的女同性恋者和另一个女同性恋的婚姻、同时主张她可以和任何一个不发生
任何关系的男性“合法”结婚?
第三,反对同性婚姻议题并不是不可行,但是反对者必须很小心,避免将歧视和差
别待遇的界线作出刻意的混淆。我再强调一次,这两种情况是有绝对的差别︰
1.法律制度对所有的婚姻,都会以无法生育作为理由,而否定该婚姻的
有效性;
2.法律制度只对同性婚姻,以无法生育作为理由,而否定该婚姻的有效
性;
而且,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当前的制度设定是,即使是已经准备生育的同性婚姻
,仍然是会被否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