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不是由你自由定义的
◎ 尤英夫
维护总统安全的国安局局长表示丢鞋是暴力行为,要协同检调机关将丢鞋者移送法办。国
安局为保护总统,极尽其能力维护总统人身安全,这是其职责,没有人会反对。但认定丢
鞋就是暴力行为,我们有意见。
鞋子不是枪械子弹,纵使用力丢鞋,能否造成受伤害,实在很有疑问。尤其多是在好几公
尺以外的距离才丢掷,说是会伤人,愚蠢如我实在想不通。但更重要的是,除非在极端的
情形下,否则丢鞋也是属于表现自由(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或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的一种。应受宪法的保障,制裁不得。
我们看到十月二十日一名抱着小婴儿的妇人对总统两度丢出红色女鞋,结果要被警方传讯
。十一月二日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牧师黄哲彦等人在距离马总统一百公尺外拉布条诉求反对
黑箱服贸、核四等,又遭维安人员架离。在高唱民主法治人权的台湾,竟有这种事,实在
要不得。这都是宪法保障的表现自由,在当时的情况下,说是暴力,说是妨害公务,说是
侮辱公署,未免过于言重,并不妥当。
网络上看到报导说,伦敦警察厅接受回教徒可以形式上的丢鞋做为抗议方式。同时,法官
Denniss说,丢鞋举动不应被认作控告学生的暴力扰乱罪,因为它也是一种象征性的政治
姿态。
当大法官在第五○九号解释说,“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
,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
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治安单位是不是对丢鞋者该有更宽广的容忍?
(作者为律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8/today-o6.htm
大律师的法律见解真是发人深省 原来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包含丢鞋自由在里面
不知道如果有人拿鞋子去丢尤大律师会不会被他告? 毕竟这是属于表现自由的一环呢
又或者丢鞋有点太浪费了 可以改成用鸡蛋去砸这大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