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说得很清楚了
立法院为了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 本于其
固有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
立法职权无限上纲到可以去向中华电信调检察总长的通联纪绿
会不会太夸张了呀
要修法院组织法关检察总长通联纪录何事呀!
只要涉及隐私权
刑事诉讼法的搜索、通讯监察上的监听
全部采取“法官保留”原则(大法官释字第631解释意旨参照)!
你们滥用调查权 要去调检察总长的通联纪录(涉及隐私权)
是想架空掉法官保留的宪法价值默认吗?
台湾有这种素质的国会
谈什么国会自律
会不会太扯了呀 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