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立法院调查权的界线:可调总长通联纪录?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7 17:36:36
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说得很清楚了
立法院为了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 本于其
固有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
立法职权无限上纲到可以去向中华电信调检察总长的通联纪绿
会不会太夸张了呀
要修法院组织法关检察总长通联纪录何事呀!
只要涉及隐私权
刑事诉讼法的搜索、通讯监察上的监听
全部采取“法官保留”原则(大法官释字第631解释意旨参照)!
你们滥用调查权 要去调检察总长的通联纪录(涉及隐私权)
是想架空掉法官保留的宪法价值默认吗?
台湾有这种素质的国会
谈什么国会自律
会不会太扯了呀 老大!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42:00
好好笑~ 大是大非时候就说没做坏事不要怕监听 要监听文就ggyy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43:00
好好笑~ 没有鬼怕什么不敢被检验监听内容!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47:00
监听的人没胆被人检验自己被监听的内容 有没有不堪检验八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07 17:48:00
怎么 现在又转头要打当初反对监听者的脸啦? 老爱这样自打脸不累喔? XD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50:00
你们比较累吧! 大是大非怎么都被打脸 我要求关说立法啦!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53:00
最强双重标准就是享受监听的人整天大是大非 却不敢检验自己啦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7:55:00
平常享受监听又大是大非的人 其实最喜欢关说司法 怎不敢检验?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07 17:56:00
拿出检验的法规啊 科科~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07 17:57:00
被自己的主张打脸还开心吗? XD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8:00:00
我超开心! 享受监听又说合法性却被北检打脸 被起诉又不下台
作者: IE5 (SF)   2012-01-07 18:02:00
现在连立院质询都龟缩躲起来! 跟大是大非嘴脸比 差太多了吧!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07 18:02:00
北检起诉的是什么罪名 你看得懂吗? XD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