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身为法学的继受国
很多法律人朗朗上口的法学概念
都是外国所进口 尤其以德国、日本、美国为大宗
像所谓的国会自律原则 就是大法官在大法官会议解释中所介引
但别有意忽略一件事
任何法律制度 都有他必需附丽的法社会条件、周边制度
国会自律原则在欧美或许行得通
德国人的遵法意识 民主化程度 是台湾的千倍
但在台湾行得通吗? 各位看看吧
请问到现在 国会到底有什么具体的作为?
0~~~~~~~~~~~~~~~~~~~~~~~~~~~~~~~~~0作为(是的 你没看错)
自家的国会议长 被检察总长所出示的监听译文 指控涉及关说司法
正常理性的国会运作机制 应该是赶快查 查清楚 查个水落石出 不是吗?
如果
一个执政党的国会议长 涉嫌司法关说
在台湾没有干预司法公正罪的前提下
司法无法介入调查
一切只能诉诸于国会自律原则?
国会俨然已成为犯罪者 做恶事者的避难天堂
因此
本文主张 所谓的国会自律原则在台湾应设下一定条件
若国会怠于自律 应承认监察权、司法权可在某种程度下介入调查
此乃基于宪法机关忠诚义务下之当然解释 自明之理
※ 编辑: waco2012 来自: 111.248.207.91 (11/07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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