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osys:就问你滥权监听政敌的证据在那里?给点证据吧 10/17 22:03
证据不就在你自己引的文章里?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219604.shtml
联合报╱记者苏位荣/台北报导】
2013.10.12 02:48 am
郑深元说,检察事务官调出0972门号登记资料,确实是立法院申请,当时他认为立法院会
办很多门号给立委和助理使用,0972这支门号可能是柯的助理使用,且该门号打完后,又
有柯的助理使用的手机传短信,研判以两个门号交叉做这件事,可能是为了避免被监听,
加上中华电信资料只写立法院,没写总机,他才以为0972是手机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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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听只能对涉犯三年以上重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为之
2.0972门号登记资料是立法院的,其并没有涉犯三年以上重罪
3.检察官一开始就知道0972门号登记是立法院的,不是柯建铭或柯建铭助理的
却仍执意声请监听,有未必故意问题
4.检察官一自始即明知该门号所有人与被声请监听人不一致的情形,仍隐匿
其真实资料向法院申请监听,导致法院不察而核准之,属恶意行为,依最高法
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号 刑事判决理由,其监听书为自始无效,乃属违法
监听,你还有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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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违反本条规定进行监听行为情节重大者,所取得之内容或所衍生之证据,
于司法侦查、审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采为证据。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号 刑事判决
裁判案由: 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另案监听所取得之证据,如系执行监听机关自始即伪以有本案监听罪名而
声请核发通讯监察书,于其监听过程中发现另案之证据者,因该监听自始
不符正当法律程序,且执行机关恶性重大,则其所取得之监听资料及所衍
生之证据,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5 条第 5 项规定,悉应绝对排除,
不得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