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法就不要怕监听????
这个逻辑基本上就错了,而且错的严重离谱
因为秘密通讯权是宪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权
依据宪法第23条的规定,任何关于人民基本权的限制或剥夺都必须以法律保留方式为之
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则
不能大砲打小鸟
而今天监听是对人民基本权的侵害
自有上述原则的适用
所以通保法第五条才明文规定监听的要件
必须是涉犯三年以上的重罪才能监听
而且必须由法院核准
那问题来了
今天关说犯了什么罪?
而得符合这个要件而被监听?
所以不是违法就可被监听
是要违反刑法最轻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才能被监听!
而可惜的是关说目前并非刑法上的犯罪
只是行政不法
所以自然不可能被核准监听
当然你要主张立法
把司法关说列为三年以上的重罪
我也不反对
但在没立法前
对于关说本来就不能监听
以此理由进行监听者,首先必须面对刑法上的妨害祕密罪章的刑责
无法主张阻却违法
这句话如果是出于一般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人民
或许还情有可原
但是如果是出一位法学博士的口中
那我只能说
他的指导教授会羞于见人吧
至于有人说路口设置监视器侵害人民隐私权
这一点请去搜寻一下什么叫隐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
就会知道自己的问题出在哪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