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规定,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除年度预算案及法律案外,无须至立法院列席备询。
再依《法院组织法第63-1条》之规定,
立法院得于下列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
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因此立法院为了司法关说案、监听案及泄密案而质询检察总长黄世铭,
该院之所作所为,已违反了法院组织法第63-1条和66条之规定。
换句话说,由于立法院的肮脏事被掀开来,所以立委公报私仇修理检察总长。
由此可见,立法院虽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但却总是目无法纪、违法滥权,
难怪立法院议事效率低落,被外国媒体评为“世界最无能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