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狱 尚方宝剑何时出鞘?
【联合报╱陈长文╱法学教授(台北市)】 2010.01.25 04:09 am
太极门掌门人洪道子夫妇等四人,十四年前遭侯宽仁检察官以“养小鬼”诈欺等理由起诉
并遭羁押,日前获判无罪定谳,并获冤狱赔偿共新台币一百八十四万元。期间当事人曾向
监察院陈情,监察院在九十年做出调查报告,指责侯宽仁调查未尽属实、未依科学办案等
九大违失,要求法务部严惩。
笔者有二个感慨,其一是,监察院九十年要求惩戒,现在都即将迈入民国一百年了,当事
人历经三审无罪定谳,对于监察院要求的“严惩”,法务部准备官官相护到何时?
其二是,我国的冤狱赔偿法对失职法官与检察官的追偿机制从未凭著良知运作,当然使得
类似侯宽仁这样的检察官无所忌惮,就算是不当起诉使人无辜系受讼累,甚至冤狱,将来
要负担冤狱赔偿当冤大头的是纳税人也不是他,有什么好怕的?
我国的冤狱赔偿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生冤狱赔偿的公务员,政府对其有求偿权。
然而,该法立法五十年,期间赔付了十数亿元的冤狱赔偿金,却直至去年底,才终于第一
次行使求偿权,但这第一把大刀却只敢拿一位让人犯冤枉多坐了数天牢的监狱管理员开刀
,立下了宪政史上的创举。
若我们分两个面向,以冤狱事前防范与事后的补救来看,目前的司法制度都不及格。
在事前减少冤狱,有赖于检察官谨慎起诉,法官明确判案。制度上也的确有设计对失职司
法人员究责的条款,如冤狱赔偿法的求偿,刑法的“滥权(不)追诉罪”等。只是这两把
尚方宝剑虽利,但在官官相护下,从来不见出鞘,从来没有一个检察官因滥权(不)追诉
被起诉,遑论定罪,也从来没有一个法官或检察官因其造成的冤狱而被求偿。
例如,曾有检察官在十余年前草率拘提、起诉强盗案被告,日前因事证明确被公惩会记小
过一次。该检察官已有刑法“滥权追诉罪”之嫌,为什么只有行政惩戒?
另一个正在进行式的例子,以强盗案判处无期徒期的吕新生,当初检察官、法官未依法强
制上诉,让吕新生多坐了五年牢,国库赔偿了五百一十三万。而这些违法失职的司法人员
又需要担负什么责任?报载司法院这次动起来了,九月已要求板桥地院组成求偿审议委员
会,检察官部份也转请法务部研究求偿事宜。笔者期待舆论能追纵后续发展。以往求偿审
议委员会成员全来自司法院或法务部,官官相护可想而知。希望司法院和法务部痛下决心
邀请社会公正人士参加求偿审议委员会,以昭公信。
从这许多冤狱中,不管前端或后端都看到了司法沉疴,人民面对司法滥权的无助,以及对
于滥权怠职的司法人员缺乏追偿惩戒、足令警惕的机制。诚盼司法界以回归捍卫社会正义
的初心,走出官官相护的因循文化,让个案与制度的正义都获实现,挽回社会对司法的信
心。
http://tw.myblog.yahoo.com/jw!_YnwPoOAERrXbXDWDh8w/article?mid=70
这就是今天自由时报头版的新闻背景 一篇写检察官滥讼的投书
前法务部政次李进勇得意洋洋得自以为抓到马也关说司法
马除了写请王清峰部长看看并说明之外 有做什么额外指示吗? 没有
柯的全民电通案是进行中的司法个案
太极门案是三审定谳的案子 并且曾被监察院要求严惩 不能请法务部检讨吗?
连什么是关说司法都搞不清楚的人也可以当到"法务部"次长 也真是中华民国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