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论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一项除了第一款之外,
与本案有关的应该是第三款:“三、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
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及第二项:“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林秀涛检察官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之公务员,
但其滥权不上诉致使被告无罪定谳,
此一行为已为违背职务之行为。
而检察官为此行为其间是否有对价关系,自然是案件侦办之重点,
以此为由进行监听,自然是合理且合法的。
当然事后无法证明确有对价关系,因而无人因此案被起诉,
但这并不能说明当初进行监听是无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