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183850.shtml
二○○二年,邱彰在立院正副院长选举中未依民进党中央指示亮票,随即被民进党开除党
籍,并丧失不分区立委资格。当时邱彰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假处分,三天就被驳回
,理由是“法院不干预政治”,开除党籍是政党内部事务。然而,王金平的假处分案,台
北地院不仅受理,还裁定成立。法院面对政治,果有双重标准?
在邱彰的案例中,如果“法院不干预政治”的原则是正确无误的话,为何到了王金平案却
又颠覆?这是因为两人政党不同,标准就随之变更?或者是因为当事人的职位和政治角色
不同,司法就改变了标尺?
最近国民党就王金平撤销党籍案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引用了民进党的邱彰和台联的林世
嘉被开除党籍致丧失不分区立委资格的案例,作为抗告理由。国民党委托律师显然不够用
功,竟在理由状中说邱彰、林世嘉两人丧失资格后均“未循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显不
符事实。邱彰因此跳出来大表不满,说她确实曾寻求过司法救济,结果碰了一鼻子灰;她
还指责蓝军立委当时说要帮她寻求“释宪”,却无疾而终。
要论“违反党纪”的严重程度,邱彰只不过是不肯遵守民进党不合理的“亮票”内规,并
非她踩到什么道德或法律红线;而王金平是利用立法院长职权,向法务部长及高检署检察
长进行“司法关说”,严重妨害司法。然而,两人受到的,却是司法双重标准的待遇;民
进党在两案暴露的道德矛盾,也是颠三倒四。
十一年前后,司法从“法院不干预政治”到变成“法院干预政治”,这是进步,还是退步
?又要如何自圆其说?
所以民进党和台联要砍人可以随便砍
国民党要砍人不能?
究竟法院是谁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