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个文好了。
如果检察官掌握到某人疑似贩毒所以申请搜索票搜他家,
结果没找到毒品却找到被某人绑架的女孩。
请问检察官此时该不该抓某人?
虽然搜索票不是为了蒐查失踪人口而开的,
但某人能够主张检察官起诉他绑架这一条案子找证据的过程非法吗?
不能!因为虽然没有抓到某人贩毒的证据但是绑架却无庸置疑是既成事实。
所以同样的案例套用在王金平关说曾勇夫成功后打手机给柯建铭回报上面,
就刑事搜证而言这是无关本案的案外案,
但是证据力却是货真价实成立无庸置疑存在的。
不存在毒果树理论。
毒果树理论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法院上法官判案时应予斟酌忽视,
不得已完全以非法手段获得之证据当作量刑之依据,
而不是说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据力完全不能当证据。
但是如果是非法手段取得之线索追根究柢合法取得之证据,
依旧在法庭上有效。
因此王金平帮柯建铭关说一案,
如果真的有相关法条可以起诉,
那么应该把无意中监听到王金平帮柯建铭向曾勇夫关说后回报之对话,
视为进一步蒐击犯罪证据的线索,
之后合法申请之通联纪录以及林秀涛检察官之证词笔录,
才是事后做为法官判案量刑之证据。
这样来龙去脉有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