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2:56:10变更名词,不会改变他的行为。
王金平说这是“关心”,不是关说,你说这是“游说”不是关说。
就因为本案无罚则,国民党也只能以党纪处份,这是政党自律。
我们常说“如果不能自律,就只能用法律”,因为法律是最低标准,最低限度。
结果咧?国民党的自律,用比法律还高的标准来要求党籍立委,法律竟然禁止他们自律。
你又凭什么说“不是马大总统深恶痛觉的关说”。
以后只要改名词,就可以横行无阻吗?
关说改名为“关心”“游说”,就不能用党纪处理。
贿选时只要说“毫无理由的赠送”“不差我这票”“交朋友”就可以收受。
这样就可以吗?这真的只是名词问题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2:57:00你马英九认为违反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7条应该撤销党籍那是你的政治判断与价值衡量 但不要乱说人家关说关说这个词在社会上有负面意涵 你知我知大家都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2:58:00而且在法令已经有所定义 那可以这样乱用吗?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2:59:00王金平的行为在社会上有正面意函吗?改变名词不会改变他的所做所为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2:59:00有没有正面意涵是一回事 但你把人家贴上不符合的标签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0:00是另一回事 你这种说法就是我所说的人家侵占你硬要指摘人家强盗
推amperp 这次的本质就是王金平和柯建铭的关说和贪污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1:00楼上是反串还是认真我看不出来XD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02:00好吧,那回答那个问题:如果这不叫关说,请问什么是关说请问kimkim,怎样的行为叫做你定义的关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2:00如果说王是关说 那你要拿出他要求违法不上诉的证据如果他只是说"依法该上诉就上诉 不该上诉就不要上诉"
这次本来就关说阿 不然是啥? 关羽? 关平? 关心?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3:00就不构成关说 顶多就是我说的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7条的游说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04:00林秀涛证词1:照平常处理她会上诉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点)
2013-09-17 13:04:00其实最好的就是王金平离开国民党,马英九辞掉党主席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点)
2013-09-17 13:05:00之后看是交给吴伯雄或是连胜文都可以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05:00你要说林秀涛没有被影响?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没)
2013-09-17 13:05:00这样叫做对朋友司法案件关心过程说话内容 还是关说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9-17 13:05:00喔,妨碍司法公正不够负面是吧?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没)
2013-09-17 13:06:00连从出生到现在都觉得官说很正常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6:00游说也可能影响司法啊 不然法律禁止假的喔?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7:00最大的问题是马英九一直贴人标签 乖乖引用法律会死吗?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7:00
马英九不要上场救援的话 王金平火会烧很大 民众看译文自己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07:00为什么检察官除了办案还要考虑预算?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08:00为什么检察长会要承办检察官考虑预算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8:00
会判断 偏偏马就要上去救援 呵呵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09:00因为被游说了啊 看不懂吗?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9:00
说无能还真是贴切 想搞掉一个人却办成这样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10:00如果这不叫关说,请问什么是关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0:00如果这不是跳针 那什么才是跳针游说你不懂吗 要我重复几次?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11:00你前面说"那你要拿出他要求违法不上诉的证据"证据我刚说过,林秀涛证词1:照平常处理她会上诉林秀涛证词2:陈检察长要她考虑到预算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12:00他要求违法不上诉的证据就是这个....请问这不是关说吗?我用你的标准问你啊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7 13:12:00绿狗见不得人好大家都知道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2:00我说王"要求"的喔 王有要求曾和陈这样的内容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3:00你可以去看看曾和陈的说法 都只有说到王要他们依法判断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4:00可没要求他们违法不要上诉喔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14:00你把屎称作排泄物 不能改变屎还是屎的本质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4:00
这段有录音吗 还是脑补录音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5:00
唯一被录到的 王就提到林秀涛 如果是通案关心 根本不该出现任何一个检察官的名字 (还是案件进行中)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6:00我没说他是通案关心喔 详请见我的原文
楼主: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3-09-17 13:16:00很多人把狗屎称为"黄金",不表示可以拿狗屎进金饰店( ︶︿︶
作者:
BIGKUKY (回忆...)
2013-09-17 13:17:00愿主保佑你都不会有官司缠身,你的对手都不会有人去"关心"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7:00
kimkim:王要他们依法判断 你讲这种话安的什么心 不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7:00你们的比喻只会误导 侵占和强盗都犯罪 但不代表二者相等
作者:
BIGKUKY (回忆...)
2013-09-17 13:18:00司法案件最后如果比的是谁的后台硬,这是一种悲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8:00
退一万步来讲 怎么鬼眼左线连录音都没有 大家都认定关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8:00转个头 提到又怎样 就个案游说啊 把文章看清楚再来讨论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18:00游说要有基本精神 王的是什么? 要单一检察官不要滥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9:00
王有录音 柯的案子 侦办的检察官 这些都对的起来 结果说没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19:00是啊 就是叫单一检察官不要滥诉啊 可没叫他违法不上诉喔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0:00你说游说 游说就是希望对方能同意自身的想法并协助实行
作者:
BIGKUKY (回忆...)
2013-09-17 13:20:00涉世未深的kimkim,当你有被硬ㄠ过就知道,没有后台有多"干"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0:00
谢谢你帮他关心个案背书阿 这证明了与立法无关 而是介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0:00那又是另一回事 身在公门的人当然希望关说游说都别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1:00但还是没办法改变关说不等于游说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1:00游说就是需要提一个理念 想法 精神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1:00
司法案件 立法介入司法在法制国家是大忌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2:00想法精神理念就是不要滥权上诉 只是不适合对个案发表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2:00对 不要滥诉 针对个案提理念想法精神你都不会精神错乱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2:00
kimkim:转个头 提到又怎样 就个案游说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3:00为什么会错乱 我完全不懂质疑点是在哪? 个案不适合发表不代表该理念是错的啊
9.2%说是关说 就是关说阿 9.2%即是法律 不过没人鸟儿已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3:00难不成有什么正当理念想法精神 是可以只针对一个人用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4:00对了 对于撷取别人一段话想断章取义的家伙我就不回应了不可以 所以法律禁止!!!!!!!!!!!!!!!!!!!!!!!!!!!!!!!!!!!这样看清楚了吗 还要不要再一次?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4:00个案不适合 kimkim:转个头 提到又怎样 就个案游说阿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7 13:25:00绿狗扁锁国八年也比戒严好不到那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5:00
你自己都承认关心个案了还在扯 不是讨论通案 就没有啥立法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5:00把对话上下文看一下 不要乱撷取别人的话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6:00看的一清二楚好吗 你自己说的都不想承认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7 13:26:00听说张通荣与女警的沟通也没有违反法令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7:00
上下文不就你反驳不了怒呛一句 结果反而是更大的痛脚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7:00你显然没看清楚 我的意思是说 录到那些也只能证明个案游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8:00不是关说就不是关说 不然去改行政院所定关说办法定义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3-09-17 13:28:00怒呛颗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7 13:28:00范魔王送饮料也没有违反法令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8:00
立法权的高度 游说个屁 是拉 个案游说成功 不就是关说嘛!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8:00我现在就在告诉你 那样的行为 哪里符合游说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29:00反过来说 参照行政院所定办法 哪里符合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1:00
噗 个案关说站不住脚想跳法律了嘛 XD
同样的行为马英九做就是关说 王金平做就关心 道理很简单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2:00是要我把法条在贴过来你才会看吗? 构成要件涵摄一下OK?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2:00所以我才说你从头到尾就在玩文字游戏 名字不同本质一样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3:00
顺便讲 中华民国刑法没有关说的定义 只有有对价关系的收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3:00你自己把行政院办法定义的关说和立法委员行为法定义的游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4:00一直不敢面对法令规定只靠自己感觉发言 我实在懒得回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4:00
所以你又要回到行政道德说? 那你自己先面对王关说个案kimkim:转个头 提到又怎样 就个案游说啊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3-09-17 13:34:00国民党家务事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跳出来XDD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5:00跳针真简单 你不看构成要件我也没办法 想跳自己跳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5:00
只靠感觉跳针的是谁阿? 你查过刑法了没?立委行为法看了没?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6:00你才面对一下好吗 你一直拿法令出来现在是有移送王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6:00
现在检察官不起诉 就是因为找不到对价关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7:00
但是仍然不影响王关说的事实 (只是不构成职务收贿)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7:00事实上没办法移送王就是因为法律没相关罚则 但人家要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7:00重点在马英九不要乱指人家关说 游说与关说不同移不移送跟概念区分一点关系都没有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8:00那我就问你那王的行为叫什么? 游说? 我上面就问你王游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8:00
游说个屁 王关心个案联检察官都点名了 你好意思讲这是出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9:00
立法协商的游说 你还真有这个脸胡扯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39:00游说定义自己去翻立法委员行为法 不要扯东扯西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9:00不要在跟我说叫单一检察官不要滥诉是普世精神
侵占跟强盗都违法,但不能说侵占犯是强盗犯。游说跟关说都不对,也不能把游说行为硬扣为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0:00
你法条 侦办经过 宪法基本理念都一塌糊涂 还好意思跳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0:00是啊 终于有人看懂了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1:00
个案被你游说成功那不教关说是啥阿 大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1:00很抱歉就不是 构成要件你到底看了没=.=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2:00
你还好意思讲构成要件 检察官不起诉的原因你是看了没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3:00我告诉你 你只要证明王有跟曾或陈讲说不要上诉而不是该上诉就上诉不该上诉就不要上诉这种 那就是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3:00
014关说你可以讲他是针对采购个案游说吗 (录音还被剪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4:00不然就是(个案)游说 很清楚了吧林益世只有听到他和陈启祥的录音内容 他和其他人怎说不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6:00
那就对啦 陈启祥就是柯的角色 014就是王阿赵你的说法 怎么没有014跟中钢采购人员 (对应曾 陈 林)的录音?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7:00
现在就是监听柯 发现王有介入司法的嫌疑 启动调查后发现无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7:00有没有录音你问我我要问谁? 特侦组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8:00动用党纪不关我的事 但不用乱套用法律概念 很简单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8:00
这是你自己提的逻辑 别塞给我 王没有与曾的录音 014也没有跟中钢的录音 这能证明什么?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9:00
014的录音陈启祥承认有剪接 恐怕证据更薄弱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49:00但乱套用关说 就是紊乱法令规定 还说是法律人勒~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0:00014你要认为证据薄弱等等我懒的讨论 因为该案与本案无关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0:00
你去翻刑法 没有对关说的定义 只有职务收贿or对价关系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1:00阁下的法律只有刑法吗? 那我前面说的一大堆推文当我没说
随便,反正王,马014赖都国民党的,承认国民党都一大堆违法乱纪的就好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1:00
呦 要别人拿出王关说增的录音 结果讲到014也没有中钢的录因就跳针了 这么不堪一击的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2:00
这件事之后KMT就坐实了贪腐关说滥党阿 有问题嘛?承认你自己的双重标准很困难嘛XD 014当初也不是因为跟中钢的录音而被爆 而市跟请托人的录音阿 (这里对比王柯)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3:00你又看过我对014案的评论了吗 双重标准从何而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3:00
还要求别人拿王跟曾的录音 双重标准 针好笑那好 你现在要帮014背书他没关说了嘛 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4:00所以阁下的意思就是不需要知道王对曾或陈说什么
呵呵,要说人关说拿出证据很难??这串推文谁提014怎了,又要别人拿证据?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4:00
对比你要求拿出王跟曾的录音 也就是关说人与责任单位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5:00
人证? 林秀涛翻供表示: 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5:00那我想我们没有共同对话的基础 我个人无法这样脑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6:00
你法条 侦办过程 还有双重标准一塌糊涂 你有资格讲基础XD
你说王关说你就拿证据,我们心里怎么想014是我们自由,我们又没拿出来讲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7:00我们的世界不是只有刑法 本案也不需要回去翻刑法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7:00
kimkim:我告诉你 你只要证明王有跟曾或陈讲说不要上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8:00
同理 014关说难道非得要有014与中钢的录音?幽 讲不过开始人身攻击啦XD 真是好水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8:00不要再同理了 别人前面推的文你都不看 两案根本不同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3:59:00没有可相提并论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9:00
你还在那边不要看刑法 难道你要玩秘密警察这套阿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0:00
你自己提的东西别乱塞阿 不要无法反驳就先装死好嘛?014也没有任何录音证明他有关说中钢 弹市根据请托人的录音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1:00
他一样被爆出来 这样很难懂嘛?证据就是检察官有监听到王有介入司法的嫌疑 这可以由作为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2:00
检察官启动侦办的依据 但是因找不到对价关系而不起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3:00
这就是前面讲的侦办过程 讲的这么白 你们还要再降低程度?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3:00所以哩? 王到底和曾及陈讲了什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4:00是A:拜托救柯案不要上诉 B:请就柯案依法判断上诉或不上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4:00
所以咧 014跟中钢到底讲了什么? 重点是陈和014的录音 014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5:00是家务事那都不要讨论好了 你就当作都没看到 我通通没推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5:00
都被抓出来办了 就是有嫌疑 上一个有嫌疑的就主动辞的是645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6:00
都已经被抓出来办了还当看不到 你们挺关说? XD014 645 张通荣 我一贯秉持关说就是他妈的不对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6:00我不否认就录音看起来王有关说"嫌疑"啊 但也可能是"游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7:00
有嫌疑人家祭党纪你管得着?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7:00所以你马英九是如何那么肯定说人家关说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8:00不然把马英九说的话改成王院长游说是民主法治最耻辱一天你看有没有力道?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8:00
唷 好正义耶 怎么鬼眼左线没对价 没录音 这么多人咬定他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9:00
关说 都没人要出来帮他讲话阿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09:00不用啊 但也听听曾和陈的说法嘛 毕竟他们都有表示意见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0:00
检察官认定没对价关系了阿 某k还是先搞清楚侦办经过吧 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1:00也可以找其他证据啊 啥都找不到我是没办法自己脑补关说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1:00
但是没对价关系 讲的是职务收贿 就因为录音有关说嫌疑作为侦办启动的要件 有这个嫌疑 党纪就是家务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2:00
就跟你说刑法根本没定义关说 只有职务收贿 检察官必须以此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2:00关说是法令有定义的 非纯道德 可能你的法令和我不一样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3:00请搜寻"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机构请托关说登录查察作业要点"第3点明定何谓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4:00
你去查通讯保障及监听法 检察官在这件事上必须依刑法121 122启动侦办 你在来跳法令吧 到底谁没有查法律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4:00还敢提通保法=.= 黄世铭先去面对第17条第2项及第18条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5:00
刑法121 122是啥 google一下不会很难的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6:00启动侦办然后呢? 查无刑事不法 特侦组认证的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6:00
貌似曾勇夫接到王金平电话也没有登记耶 有人要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7:00
前面就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7:00又来了 另案监听指的是刑事案件作为证据之证据能力问题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8:00第一本件无涉刑事 第二你把资料公开是想干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8:00
你有没有看最高法院的判例阿? 连结都给你了还嘴硬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19:00通保法第18条有跟你说签结不签结的问题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9:00
你才看不懂 这次是合法监听 最高院也认听他案监听 可作为启动侦办的依据 你到底连结看了没?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0:00
从头到尾都是合法监听 你还好意思提构成要件阿? 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0:00通保法第18条就是说监听资料不得交付他人 跟签结无关喔特侦组不但交给总统还公开 你帮他圆圆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1:00圆的起来妳就可以去北检担任黄世铭的辩护人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2:00
记者会9/8号 签结9/5号
作者: yungde (龙生) 2013-09-17 14:23:00
那是不是关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3:00"跟签结无关" 你去看看通保法第18条构成要件有没有签结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4:00
你有没有看懂阿 你回去看第五条吧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4:00你们讲的那个签结日是牵涉有无违反侦查不公开但侦查不公开和通保法第18条之规定是两件事 互不冲突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5:00
所以没有资料交给其他单位的问题至于记者会与签结的日期 和公开资讯有关 这点也没问题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6:00
当然黄最后把资料交到总统府这可以讨论 但是不影响录音在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6:00"符合监察目的" 提供给总统和公开跟你监察目的的关联是?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7:00
启动侦办作为关键要素的正当性 毕竟前面有最高法院的判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8:00
从头到尾的确就黄把资料交到总统府有瑕疵 但是不影响监听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8:00本来如果依法办理 特侦组就该录音根本不能交给其他人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29:00因为正常情形该录音早就销毁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9:00
因为根据刑法121 122找不到对价关系 故不起诉
作者:
Ghamu (猫丸)
2013-09-17 14:29:00套句平伟的话 "有问题去法院讲 我奉陪你到底"
作者:
Ghamu (猫丸)
2013-09-17 14:30:00现在是在大声什么啦 哩勒朵虾虾~!
司法认证不是关说,总统可以出来开记者会指人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0:00
他案监听 / 偶然监听 最高法院已承认其效力 比起你碎唸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1:00
我比较信任最高法院的判例
作者:
Ghamu (猫丸)
2013-09-17 14:31:00啊法院就说无罪了 歹势 我谋营 要崩溃黑暗的一天请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2:00另案监听是指听到申请案件以外的刑案 其监听可否作为证据我前面不是说了另案监听不能拿来套用本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3:00因为这是监听资料违法使用的问题 不是讨论可否作为证据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4:00黄世铭最大的问题就是把监听资料交给总统并公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4:00
你说不能就不能 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在那 你是法官? 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5:00判例要适用啊 本案有适用吗? 违法使用监听资料跟判例有关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5:00
记者会公开是9/8 签结9/5 没有侦查不公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6:00
最高法院都讲白 他案监听可作为启动侦查的依据了 你还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6:00判例说你可以拿监听资料去给总统和公开吗? 指出来啊~就算是合法监听 但违法使用监听资料 有比较高尚?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8:00
依照通保法第五条 第18条 刑法121 121 资料交给其他单位不在此陷 有人法条看一半还跳很大 针好笑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8:00"符合监察目的" 提供给总统和公开跟你监察目的的关联是?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9:00
几号有差吗? 通保法都有条文说有不在此限的情况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39:00我前面推过了喔 现在是第二次 不要再让我推第三次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0:00符合监察目的才不在此限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0:00
启动侦查的依据 毕竟有监听票 也有符合121 122启动侦查就跟你说有121 122这两条阿 还有最高院的他案监听判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1:00你的监察目的是贪污 既然确定和贪污无关就要销毁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1:00
作成了检察官必须调查王有无关说 这个侦办启动
这篇一开始,kim就明确告诉你,王顶多游说非关说,有问题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2:00现在特侦组是既不销毁还拿来给总统和公开 你说说这搞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3:00
自己去看17条 并无规定签结后一定要销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3:00所以不销毁就可以违反18条拿来用吗?=.=销毁没有期限没错 但不能用就是不能用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4:00没有 黄世铭引用宪法44条根本是大笑话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4:00
就跟你说前面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在那 作为证据有其效力 你还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5:00
要跳多久 还有谁提到宪法44?
好啦,切回本篇主题关说,都认证非关说了,还要套人负面名词??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6:00黄世铭说为何向总统报告的法律依据是宪法44条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6:00
黄唯一的问题是他最后找上总统府 但是不影响录音作为启动
Fer还可以扯到刑法121 122 ,未免扯远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7:00
依照嫌疑党纪可以自行处置 你们是要装瞎装多久?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7:00自行处置是国民党家的事 但不要乱说别人关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48:00还把国民的法律概念都教坏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8:00
不用职务收贿 就没有因为查无对价关系而不起诉啦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9-17 14:48:00
都是拔掉党籍就没立委没立委就没院长的错让党内处份相当严重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9-17 14:49:00
不然现在是无党籍立委王金平院长,一堆人就改骂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9:00
轻判 就是因为职务收贿不成立 最多判个诈欺 背信等
不起诉? 他有立案吗? 没有嘛? 没有立案哪来的121 122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0:00
还在那边扯啥不能用刑法 那也只有秘密警察之类的会搞 你敢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0:00他极度扩大另案监听的范畴 我也懒的说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1:00反正就算监听本身合法 违法使用监听资料绝对跑不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1:00
你说违法就违法阿 你先想办法驳倒最高法院再来讲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2:00
给你连结也不看 只凭感觉在发言咧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2:00我干麻自己打稻草人啊 我压根不觉得我讲的和判例讲的矛盾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9-17 14:52:00
今天如果是特侦组监听014刚好听到马狗打给14说勇仔ok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3:00
现在就是民粹治国无误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3:00跟你说监听资料不得提供第三人 你跟我说另案监听的证据能力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9-17 14:53:00
我不知道"人民"会不会喊这不是关说是关心,是游说不是关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4:00
你联通保法都没在看 不期望你能对焦阿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4:00诉诸权威不是这样诉诸法的 不然我拿一则民事判例给你推翻
Fer先回我 特侦组有没有立案?没立案哪来的不起诉处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5:00给总统和公开都有问题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6:00
阿就签结了 不然还要罗织莫须有罪名搞王吗? 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7:00
他蒙着眼睛拒看最高法院判例 这种瞎眼深度确实够
推 mic ,特侦组决定化身为正义使者,公布监听内容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4:58:00所以判例有没有说另案监听资料可以给总统和公开???????????到底是谁不看判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9:00
照你这么说 梦想家查完开的侦结记者会 全案签结 是开屁阿?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0:00
当时还没一个人被办 搞到乡民骂声连连咧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1:00
判例讲的是他案监听可作为侦查的依据和证据 所以特侦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2:00
介入调查 有没有人拒看之余 还开始胡乱商上纲解释的八卦?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2:00本案监听资料可以公开和给总统吗 回答这个就好 不想扯蛋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4:00
我前面就说过 这次完全合法监听 依通保法也没有必须销毁的必要流程 甚至可作为特侦组启动侦查的依据和证据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5:00本案监听资料可以公开和给总统吗 回答这个就好 不想扯蛋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5:00
王有嫌疑 被抓出来办 就这么简单 唯一有问题的是黄选择把资料给总统府而非立法院 只有这里有问题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6:00给立法院一样是违反通保法第18条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6:00
这我前面就讲过了 还有人要跳针不能用刑法 非法监听 笑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7:00
你去看了第五条没 有刑法121 122嫌疑者 不在此限就连王自己也说应该交给立法院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7:00"监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我都不知道通保法可以为关说监听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8:00王说交立法院不等于法律上可以啊 当然这有被害人同意问题不过总之王确定是没说过可以交给总统和公开啦
总统拿认证的无关说,说王不适任院长。这是啥小朋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9:00
通保法当然不能为关说监听 为的是职务收贿阿 第五条回去好好看吧你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09:00所以第18条例外可交付第三人的情形要符合监察目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0:00交付给总统和公开是符合你的监察目的侦办贪污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0:00
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1:00对啊 监察目的是侦办贪污 你的交付行为符合监察目的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1:00
第7条(收集情报通讯监察之目的及对象)这里用的是第五条阿 谁跟你第7条 王感情是内乱外患?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2:00第7条是国家安全====.==== 这位兄台你是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2:00
不要随便乱看好吗 第五条的情形 适用121 122写的清清楚楚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3:00
视你在那边跳针监察目的的 第7条是你提的 可不是我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3:00121.122就是贪污啊 请问交付给总统或公开符合你的监察目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4:00
你再讲啥阿 你不用121 122你要怎么办王 莫须有的罪名?讲了N遍 刑法没有规定关说 只有职务收贿 就是121 122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5:00
这也是一堆民代最后都对价关系不成立 只轻判诈欺的原因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6:00
跳针监察目的的不就是你 现在有监听票 走的是第五条阿谁跟你第7条 话是你讲的 别想塞给我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7:00
kimkim:"监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8:00你自己去看推文顺序第七条这个字眼是谁提的 见鬼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8:00
kimkim:"监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19:00监察目的=第七条 我国文老师应该从来没上过课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9:00
通保法18: 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略条文找给你 不用谢我"第七条之监察目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0:00是否符合 而你先前在讲的121.122就是第五条 我也没提七条是否符合 而你先前在讲的121.122就是第五条 我也没提七条你自己提出有看第七条是啥鬼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1:00
第5条这里走的是"发通讯监察书之情形" 这以外的才第7条你在那边监察目的 讲的就是没通讯票 基于对国家重大危害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1:00依本法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构)、团体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2:00
需要进行监听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2:00或个人。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者,不在此限。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3:00你侦办贪污罪需要把资料外泄吗?所以阁下的意思是只要依第5条取得的监听都可以到处放送是这样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3:00
签结了就没有侦查不公开阿 9/5在9/8号之后不成?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4:00我跟你说过通保法第1条跟侦查不公开无涉第18条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5:00难道你今天被监听侦查终结发现无罪就可以把你的通话内容发送给全国知道吗?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5:00
你也太会幻想 现在若是还在侦办中 你的幻想会成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6:00我问的很实际 一点都不是幻想 你的解释方式代表你无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7:00被监听者的通话隐私 才会认为这没差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7:00
现在就是已签结 但王还有行政伦理的问题 之后若由立法院来小组受理稽查 一样得公开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8:00资料根本就不该从特侦组流出去 立法院哪来东西可公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8:00
通保法讲的很清楚 这要有监听票为前提 这东西可没那么好发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29:00有监听票是一回事 监听所得资料是否合法使用为另一回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9:00
通保法18条讲的很请楚 你现在是要靠脑补舍弃法条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7 15:30:00又来讲的很清楚 就像前面判例一样清楚是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30:00
合法使用 抱歉最高分院有判例 你还要跳几遍?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32:00
稻草人扎完还怪收拾的人嘛 行 慢走不送
kimkim凹的功力应该能把杀人犯说成是观世音菩萨了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5:45:00
除了会跳针关说,其他马蝗也拿不出来..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5:46:00
9%的人还当其他人都不是非,不愧蚂蝗信徒..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5:48:00
以为用府院公审就会赢喔,砸到自己脚还装委屈咧..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7 15:53:00本来就是关说啊,只是法院做裁定挺关说平续任没办法
硬把关说改个名字只是玩弄文字游戏而已,王就是透过陈暗示林可以不用上诉
还迂回打给交情比较好的陈去单独针对此案"提醒"别滥权,怎不光明正大拜会提醒,只敢用打电话的,而且这件案子有没有滥权上诉的问题也不是立法院长你该管的,要关心应该所有案件都公开关心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6:17:00
公开关心?像马这种未审先判直接拿公器审判的公开关心吗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6:18:00
还是像当年特别费案党鞭带着一堆立委去找总长的公开关心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6:19:00
你马今天要继续这样搞随你,哭哭假正义这招不是都有用的
作者: Westzone (锋之痕) 2013-09-17 16:20:00
今天自己行为程序都不正当了还要民众体谅马,笑话..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2013-09-17 17:43:00公开游说 密室关说 傻傻分不清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8:59:00
关说转弯成游说.就跟孤男寡女脱光躺摩铁床上然后说只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0:00
是在聊天.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好笑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5:00
简单来说游说是没有压力的.我可做可不做.关说是有压力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6:00
的.你不做试试看.以王的身分打了电话又有提到柯的案子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7:00
接电话的会没压力?会不顺着王的意思做?
作者:
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
2013-09-17 22:20:00王金平:关说正名为关心错了吗?只准正吱军玩正名?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3-09-18 01:17:00行政院的作业要点管的是勇伯不是王 在跳啥针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3-09-18 01:18:00更别说行政命令的法律效果 一直跳针怎么讨论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1:00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施行细则第4条:本法第八条所称关说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2:00、请托,指其内容涉及机关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或执行,且因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3:00该事项之决定或执行致有不当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者。
作者:
tkuallen (kuallen)
2013-09-28 06:05:00zzzzzz 全台湾高层高在关说 还在假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