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马总统已经跨越宪政民主的红线

楼主: Acalanatha (不动明王)   2013-09-16 13:41:59
这篇文章失败之处在于
1.逢马必反 失败
2.马英九自己也是公法学者 他会不知道吗?失败
3.没有反观民进党 失败中的失败
马总统已经跨越宪政民主的红线 一群公法学者对于总统介入国会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见
立法委员应该遵守〈立法委员行为法〉之规定,不得对进行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游说。如有
涉嫌违反此项国会伦理规范之情事,立法院应当启动纪律机制进行调查及惩处,社会舆论
亦得对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吁乃至谴责。
惟近日马英九总统所为,是否透过“捍卫司法、严惩关说”之名义,对立法院长王金平展
开密集的“政治斗争”,社会已多有议论。关于检察总长黄世铭及其所领导之特侦组就王
金平所涉关说疑案所为各种处置的适法性,以及马总统在此过程中有无违法滥用检调系统
的质疑,“我们认为尚有详细深究的必要。但是,在还没有循适正之司法、监察或国会调
查程序取得更为充分、确切的事证资料以前,我们暂时无法评论。然而,关于马总统以其
身兼国民党党主席之权势,强力运作国民党对王金平做出撤销党籍之严厉党纪处分、试图
据以剥夺王金平之立法委员资格,进而改变立法院院长人选的作法,既有的公开事证资讯
已足供我们做出共同确信的宪政法理判断:马总统此举已经公然地逾越了权力分立体制应
有的分际,危害了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
基于以下理由,学者们联合提出这项严正的宪政批判﹕
一、总统的宪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总统是一个宪法机关,其权力之行使必须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当然也必须符合包
括民主原则及权力分立原则在内的宪法整体基本原则。在民主社会中,总统个人可以兼具
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党的主席或者实质政治领袖。但是只要他还在任,他作为总
统这个宪法机关担当人的角色与身分就不会改变。在总统任期内,没有前一秒钟还是总统
,后一秒就不是总统而只是单纯政党主席这种事。总统个人以其非总统身分所为之任何政
治行为,均必须与总统的宪法机关角色及其宪法职权相容。
换言之,总统以其他政治身分所为的政治行为,同样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当然也包括民
主原则及权力分立原则。总统在宪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会因为总统个人换了一个身分
(例如政党主席),就变成是总统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宪政秩序上对于总统权力所
设的规范,将被总统个人以机巧的身分转换而轻易规避。
二、国会自律原则与自律事项
我国大法官已经数度阐明,国会自律是构成权力分立秩序的宪法基础原则之一。国会自律
也根植于宪法的民主原则,为担保代议民主政治之实践与尊严所必要。基于权力分立原则
以及民主原则,国会伦理的形成与维持,特别是对于国会议员单纯违反国会伦理规范之责
任的追究与处罚,当然属于国会自律事项,其他权力部门不得越殂代庖。
特侦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关说疑案并无涉及刑事不法,而属行政不法问题,则王金平是
否因本案而不适任立法委员与国会议长,属国会自律范畴,殆无疑义。不分区立法委员与
区域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都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的代议士。他们受有相同的国会伦
理规范﹔对其所为之纪律调查与处罚,也应当适用相同的国会自律原则。
纵使政党政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宪法权力分立秩序,国会自律仍然是宪政民
主国家无可退让的基本原则。国会自律原则是否被遵守与维系,是区辨一个国家是宪政民
主国家抑或“党国不分”的政党集权国家的重要判准。依司法院第三三一号解释及公职人
员选举罢免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分区立委在丧失党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资格。此等制度
安排是否合致于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实有重行检讨之空间,但是不论如何,对此等规范
所为解释与具体适用,不能无视于国会自律原则此项宪法规范要求。
三、总统不可以越权干涉国会自律事项
总统不可以介入国会自律事项、侵犯立法权的核心领域。总统不可以做的事情,总统就算
身兼政党主席,还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细究现行法下政党对于不分区立法委员所为撤销党
籍之党纪处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国会自律原则之虞,为了维持总统与国会的权力分际,担
任总统的个人就是不可以参与所属政党议处同党不分区立委的党纪程序,而必须有所回避

换句话说,在总统与政党主席的角色可能发生冲突的时候,宪法就要求身为总统的个人必
须节制自己在宪法外所拥有的政治权力,不可以使总统这个宪法机关发生牴触宪法的疑虑
。宪法对于权力分立的要求,其价值排序远高于政党的党纪维护。
然而,马英九总统非但没有回避立法院院长的党纪案件,还数度召开记者会指摘王金平院
长已不适任,必须去职,进而出席国民党考纪会,要求撤销王金平的党籍。我们认为,王
金平院长和柯建铭立委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于进行中的司法案件进行请托、游说,是否已经
违反立法委员的行为伦理,应该接受立法院纪律委员会最严格的检验。但是马英九总统的
行为已经违背了宪法课予总统的忠诚义务,不当干预国会自律事项,以致跨越了民主国家
的宪政权力分际。基于维护宪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们提出学理意见如上,吁请公民社会
成员共同正视台湾当前所遭遇的宪政挑战,并要求国家各权力机关尽速依循合法合宪的方
式,匡正脱序的宪政秩序。
共同连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王韵茹(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王鹏翔(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辛年丰(逢甲大学土地管理学系助理教授)
官晓薇(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邱文聪(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林佳和(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林佳范(台湾师范大学公民教育与活动领导系副教授)
林明昕(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静宜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孙迺翊(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
张嘉尹(世新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陈怡凯(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陈仲嶙(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陈耀祥(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
黄丞仪(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黄忠正(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黄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黄源浩(辅仁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静怡(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
钟芳桦(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颜厥安(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罗承宗(崇右技术学院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
苏彦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苏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博士后)
原文网址: 马跨越宪政民主红线 公法学者连署重批越权干涉国会 (第3页/共3页)| 政治
新闻 | NOWnews 今日新闻网
http://www.nownews.com/2013/09/16/301-2986631_2.htm#ixzz2f1zu0LEY
作者: qm21   2013-09-16 13:44:00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会严格检验王院长吗这群联署的人幻想吗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45:00
对,国会自律,问题会吗?w 政党处理也是一种方式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46:00
不能因为它是立院院长身分而有所差别,如有宪政疑虑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48:00
请申请释宪对该立院院长因其不分区资格丧失对宪政运作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49:00
是否产生争议及影响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52:00
释字331、499都确认政党对其党籍民意代表之拘束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53:00
他国因人民或政党无法使国会议员去职,因此国会自律更加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54:00
重要,但不代表这是唯一的路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9-16 13:56:00
哇 上面都是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然后塞个一个博士后XD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57:00
^在我国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4:06:00
还有,我还真不知道政党党纪跟国家权力分计有啥关系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4:07:00
又不是训政时期的党国,再强调一次如有疑虑请就宪政运作影响申请释宪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16 14:59:00
研究员也可以硬塞进教授名单里面来混淆XD 有拿到博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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