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IDcEQxw ]
作者: swgun (BOAT)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马王相争为何与一般老百姓有关?(前篇)
时间: Mon Sep 16 09:49:09 2013
原文吐槽点实在太多了恕删 先让我这个政治系毕业有点久的学长回个前篇
我也不是党工 从来不挺马 上次我投的是老宋
1.特侦组是否为东厂锦衣卫 政治打手
a 特侦组记者会时间 跟王出国嫁女 巧合说
马英九是知道王要出国嫁女儿 但黄世铭呢?
到底哪里有证据显示马事前知道特侦组要开记者会
柯p有讲过台湾社会就是充满理盲滥情
就算今天水母不懂人情事故身边幕僚或是海豚也会劝阻
如果马控制特侦组为真 指挥特侦组开记者会
岂有可能在王转身上飞机就马上开记者会攻讦
更不用之后发金牌叫他回国 一开始不准假便是
马都当上总统了 他政策也许很粗糙 搞权谋总不会这么烂吧
什么?你说马跟黄联手扯谎 拜托要说谎 也要套好招说好一点的吧
综上 巧合说为真
b 特侦组第一天记者会声明很明白的指出对王采议会自律原则处理
更证明承上所述为真 黄顶多斗曾 水母打王比较像是借力使力顺水推舟
对于特侦组来说 主菜根本就不是王金平 是永薄好吗
其实这整件事情 最冤的说不定是永博
依陈检上节目的说法 是王通知他传达不要滥权上诉这个通案见解给林检与永博无关
虽然他并未向上级呈报关说之情事 但这件关说并未有刑事犯罪或违背职务之余
但是他最快最早下台
却没人帮他叫屈 说违反比例原则等等吧啦吧啦
有很多朋友的人果然是有差 有关系就没关系 没关系就有关系
c 行政不法
行政调查权应归属行政院之政风机关 特侦组应向行政院长报告
新闻稿说的好"能否于侦查过程中发现刑事不法之具体证据非属必然,
若认查无犯罪嫌疑,检察官即应着手撰写书类为签结或不起诉之处分
对于未涉及刑事犯罪,而仅构成行政不法且于行政法上已有可罚之明文时,
自不得视而不见,即应将涉有行政不法部分,移送有权机关办理"
连林山田的刑总都讲过这一段
依法函送有权机关办理,自无违反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分际
d 8/31向总统报告部分
为何先去报告才开记者会 有无泄密之可能
黄世铭本人说法是依宪法44条院际调解权 真的科科
我只能说 法律系都不念宪法这个谣言 其来有自
不过因为本案王不涉及刑事不法部分 无前例可循 黄作法也许可议
小结
特侦组非为马政治打手 黄之作为社会应可公评
2.妨害司法公正
a 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
类型大致上可分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
提出虚假的指控-
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
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
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
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
不当地中止检控 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本案)
先看国外 http://www.npf.org.tw/post/1/12698
回过头来
国内 最有名的 萧仰归为其子萧贤纶肇逃案为关说高明哲法官案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0/10/blog-post_305.html
萧高案跟王柯案极像
都是位高权重者利用私人情谊为妨碍司法公正基于自身或他人利益请托
萧高两人后来都很有guts的自辞法官还跟某扁朝高官一起在台北开律师事务所勒
当时苹果踢爆 还一堆乡民叫好
弹劾文其中有一段“法官应超然公正,依据宪法及法律,独立审判,
不受及不为任何关说或干涉”
司法院发布之法官守则第一点、第二点分别定有明文
那哪一本政治学或宪法书籍 不告诉你国会议长应超然公正维持议事运作
今天在野党总召有案 你为了将来的政治利益交换方便 关说其个案
王院长 不该自请下台?
3.全民电通案
a案由
柯建铭担任全民电通总经理期间,向友人借票新台币1200万元,
再交给全民电通转投资的全民开发张姓负责人换取现金,后因全民开发未能成立,
张姓负责人将支票还给全民电通,柯建铭仍未清偿欠款。
柯建铭于民国86年担任总经理期间,指示会计人员以全民电通名义短期投资附买回,
以新台币3200万元购买成交价格仅新台币2000万元的隆元国际公司股票,
借机吸收私人债务,导致全民电通损失新台币1200万元。
b易科罚金 微罪?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即便不构成柯丧失不分区立委职务
法律宣告你有罪便是前科 以老柯复杂的政商关系
万一又有他案 会变累犯当然想无罪定谳
微罪说不足可采
4. 柯案背信罪 实务上不起诉有理?
a 实务上起诉后无罪判决 是会被扣点的
谢震武律师 于周五年代新闻面对面节目中有提到
确实与实务上有不合理之处且具结之证词有法律效力
私以为林身为检察官 平时进行犯罪侦防业务甚稔
以记忆力欠佳 冷气太冷 全家抱头痛哭感受到威吓等等言论
似属应付媒体文饰己过之词 其意图唤醒大众对司法体系之恐惧认同感
而在新闻版面上博取同情 实不可取
b背信罪为结果犯 无实害而不提起上诉理由可成立?
那我提一个刑法问题好了
例:
某日小柯在路上遇见小英便色心大起即对小英遂行强暴
强行将他的男性生殖器放入小英之女性生殖器但小柯为一老菸枪犯行时又紧张到不行
致使其侵入小英之女性生殖器时并未达到性高潮
小英因害怕而闭起双眼在侵入过程中完全没有感觉到小柯有勃起之情事
最后小柯在多次尝试失败后也无射精
试问(一)小柯之刑责为强制性交既遂或未遂?
(二)检察官可否以无实害为由做出不起诉处分书?
你只要能回答这两个问题 然后不要被骂恐龙法官就好 我就没意见
c 既成犯探讨的是时效问题
我不知道 这边林检拿甘老出来战黄是何意
86年台上字第2号要旨
背信罪系即成犯,依原判决认定之事实,
上诉人等于七十六年六月间,以 王○○名义寄邮局存证信函与苏○○,
就前开土地为图自己不法利益而否 认有信托关系存在时,其背信罪即已成立,
纵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否认该 信托关系之存在,尚难认系上诉人等背信行为之继续。
原判决竟认上诉人 等背信行为继续至另案确认信托关系存在民事事件、
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确定时止,因无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及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之减刑适用
云云 ,自有可议。
这边我也不用解释 特侦组说法到底有没有实据 不必多言
太累了 有关宪政危机的后篇之后写
现在政治系不教黄锦堂的认事用法了吗
先画一个靶再射一堆箭 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