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行政法的律师林石猛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不分区立委的资格,自丧失党籍之日起,就丧失立委资格;也就是说,自中选会发出通知函要求立法院注销王金平不分区立委资格之时,王金平就已不具有立委的资格。
中选会致函立法院注销王金平不分区立委资格的通知,是“确认”性质的行政处分,发生确认王金平自丧失国民党党籍之日起,就丧失立委资格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指出,中选会确认性质的行政处分,不须行政执行就发生效力。
立法院目前尚未“注销”王金平不分区立委资格,林石猛表示,王金平是立法院注销立委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自行回避”的规定,王金平在立法院的内部相关行政程序上,应该回避,不应该再参与立法院内部的行政程序。
林石猛说,党和党员是私法关系,立委和立法院是属于公法关系。台北地院昨天只是就王金平的国民党党员身分作出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王金平如果对中选会的确认行政处分不服,应该先向行政院提起诉愿,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诉确认他的立委身分,不能直接打行政诉讼官司。王金平是否保有立委资格,仍须看行政法院的裁判。中选会官员昨天也提出相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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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昨天的废文和林律师有共通之处,当然我也看到吱吱拿着行程法第三条在跳针,真是标准的键盘律师,望文生义
补充一点,选罢法第73条后段的规定,我认为只是规范不分区立委失格后的后续程序,并非失格的要件,所以王院长在失去党籍后就是掰掰了
至于地方法院的裁定,并不是认为王金平具有党籍,而是避免在诉讼系属中发生难以回复的损害,预先给王金平类似胜诉的法律效果,也即保有党籍,并非法院已经作出判断,所以保全程序和中局判决不一定会有同样结果,端视法院心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