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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9
在野三党原打算在临时会中提出倒阁案,却被立法院长王金平硬生生挡住。王金平振振有
辞的祭出〈立法院组织法〉当武器,表示临时会的召集仅限“特定事项”,于是悍然下达
不处理倒阁案的裁示;但倒阁属宪法层次,王金平不敢说不,所以又表示在野党如要倒阁
,可透过连署,再召开一次临时会来处理。
问题的核心是,临时会是不是可以藉特定事项跳过宪法的倒阁规范?当然不可以,法律牴
触宪法无效。堂堂的立法院长公然违宪,人民却不能罢免他,因为他是不分区立委;公职
人员罢免法中,没有罢免不分区立委的办法,这又是另一违宪事项。
所以,王院长否决了临时会的倒阁案,暴露出两个宪政问题。
确实,根据〈立法院组织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临时会…以决议召集临时会的特定事
项为限”,看起来王金平于法有据。严重的是,此一法条本身就违反宪法增修条文。中华
民国宪法一制定,立法院随即通过召开临时会的法律规定,尽管中间经过多次修定,到今
天依然没有增删一字;重点是,制宪之初并没有倒阁权,直到六十年后的九七修宪,才赋
予国会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宪法体制出现结构性变动,但临时会召开的法条没有随之改变
,立法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法来对应增修后的宪法,还停留在没有倒阁权的旧宪法文本
中,造成旧法条违背根本大法的现象,遂而使王金平可以拿违宪法律来否决宪法。
这部宪法号称倾向内阁制,却从未有倒阁权设计,所以当时立法院有关临时会的召开规定
,不必也没有须要考虑到涉及不信任案投票的问题。九七年宪法增修条文明文规定:只要
全体立委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即可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立院常会可以倒阁,即使
临时会只要合乎宪法规定即可提出不信任案;哪有争论余地?现在的情形是,立法院长王
金平拿违宪的法条来取消合宪的行为,除了明显违宪外,也自小了国会的门庭,换句话说
,也形同剥夺了人民的权利。
宪法增列不信任投票,立法院组织法第六条自应修正,立院应修不修,已然可议,王金平
又拿跟不上宪政列车的违宪法条做违宪勾当,这样的立法院长竟然因为名列不分区而罢免
无门!罢免是宪法中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明明是公职人员的立法院长,人民却没有罢免
的权利。荒不荒谬(作者金恒炜为政治评论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29/today-f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