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罢免
选罢法规定
第70条(正、副总统罢免案之程序)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
同意提出后,立法院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前项罢免案宣告成立后十日内,立法院应将罢免案连同罢免理由书及被罢免人答辩书
移送中央选举委员会。
就是没有fb按赞
或者网络手牵手这两者阿
就算网络一千万人联署 再转送白宫 也都没屁用吧 (?)
有够号呆
NOTE:
第76条(罢免案通过之标准)
罢免案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
为通过。
第77条(罢免案投票结果之公告)
罢免案经投票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罢免案通
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