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内文 烦请立法院长参考
或许可行
也请全体敬爱的国民 勿躁动
宪法体制有他解决宪法上机关争议的途径
争讼途径(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前段宪法疑义解释+声请宪法争讼上
的假处分)
相较于单纯去提民事诉讼法上所谓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或确认党籍存在之确认诉讼
不就等于接下来必须接受 一个到底还具不具有正当性的院长(民事诉讼系属中)
要继续主持立法院的会议
这样在民主国家而言 不是一个很扯的事吗?
台湾现在不能乱 乱就一切都完了...
平心而论 双方的主张都不无道理
析言之
立法院长的宪法上主张是认为 我在行使职权 你司法侦查机关监听我
我怎样进行宪法上的机关对话?
是不是要给院长这种身分的立委免于被监听的豁免权?可以讨论
王院长他虽然不是宪法上的机关 但“类似”宪法上机关担当人的地位
宪法虽未给予立法院长豁免被监听的特权
但法律上呢?要不要给?如何给?
马总统的主张也很有道理啦
你关说系属中的司法案件 侵害司法权啦!司法独立!
那现在两个宪政机关产生宪政争议
就依循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去打宪法诉讼就好了
依个人的推测 大法官应该会考虑政治后果来决定是否受理本案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的速度 应该又要拖了好久
那立法院长一方面也有话讲 我还具有正当性
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立法院空转
而且也可以顺便检讨一下通保法一些有问题的条文
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