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若经采用 请小弟吃一下国民党部附近的超大水饺10颗就好
(看电视介绍不错!)
宪法诉讼(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前段:宪法疑义解释)考虑看看
格调比较高 不然一个民事诉讼系属中的院长去主持会议
很难看啦!拜托~~~~~
除了主张你们本来主张的违宪监听(王院长在代替立法院行使职权时(关说也
好 关心也好) 却遭司法侦查机关违宪监听 有司法权侵权立法权之疑虞)
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 你一定马上找得到人签名
“并且同时声请宪法上的假处分”==>这大法官自己创出来的制度
(这样一来免缴担保金、预纳诉讼费用 二来若通过 立委身分也可以暂时保住)
现在大法官的组成 浅见认为 受理机会颇大.....
此外
学界有人提出以下论述 参考看看:
焦点评论:党纪不能决定王金平去留(颜厥安)
2013年09月10日 更多专栏文章
国会议长位阶受《宪法》保障,不能仅因党纪处分撤除。图为王金平(中)主持美牛修法
协商。资料照片
党派之争对民主政治不见得是什么坏事,有时甚至有益民主健康。在美国立国之初就有党
派之争,但是他们仍认为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
党派在我国《宪法》中享有平等原则保障,另一方面《宪法》也要求法官、考试委员与军
人要超越党派之外。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当中,必然带有党派政治的运作。然而即使在这些
领域也有需要“中立”的部门或角色。整个“文官”体系,都该行政中立。NCC、公平会
、央行,涉及重大决策,仍需要中立。军警情治,都是行政权,但是更需要党派中立。那
国会呢?
国会是民主的神圣殿堂,没有国会,就不会有租税、预算与法律,当然也就不会有依法行
政、依法审判等国家公权力作为。大法官解释多次强调,“国家之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
行使立法权之程序,……得依其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议事规范如何践行系国会内部
事项。依权力分立之原则,行政、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均应予以尊重,学理上称之为国会
自律或国会自治。”
有义务尊重立法院
请注意,此处“被尊重”的是立法院,负有义务要去尊重的,是行政院、司法院等“宪法
机关”,因此“国会自律”是一个“宪法位阶”的法律规范要求。当《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九条规定“院会及委员会之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应严守中立”时,这是一个宣示出《宪法
》要求的法律规范,不是“天听自我民听”那种儒家假道学的虚伪诫命。而且这一规定包
括所有议事进行中的主席,当然更包括国会议长。国会当中一定有党派,但是各党派也一
定要寻求各种妥协。为了让不同的立场可以在“国会自律”之议事规范下尽可能顺利达成
妥协,国会议长必须保持政党与党派之中立性。
简单一句:国会议长的中立地位,是《宪法》的要求,当然也受到《宪法》规范位阶的保
障。面对眼前的状况,《宪法》给出的答案非常简单清楚:国会议长的身分特殊,不能仅
仅因为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或停止党权),就失去了议长地位,否则党纪就控制了国会。
一切回归宪政原理
如果连各个宪法机关都要尊重国会自律,区区一个政党(即使席次多党产肥)党纪,难道
还高过法律或《宪法》吗?
可是这样一来,难道国会议长的行为就不受拘束?当然不,《宪法》与法律仍然拘束议长
,甚至议事伦理、政治责任也都要遵守。这各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职权,更重要的是
:国会自律要优先。党纪位阶很低,排到最后吧。
所以符合《宪法》规定的作法是:第一,新会期开议后,立法院仍应该“坚定地”让王金
平以立委身分进入立法院。第二,但是同时也要“严谨地”依法由纪律委员会展开有关关
说案的调查。第三,由副院长暂代院长行使院长职权,等待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第四
,调查结果有或没有关说,视情况恢复行使院长职权或做其他处理,包括党纪。
长期来看,国会议长以及副议长,都该退出政党运作,但也不受党纪约束惩处。其不当行
为,一律交由国会自律,或对国民的政治责任处理。
政治可以有阴谋,但是不能硬干。政客可以斗争,但是不能恶斗。民主宪政不是回避政治
,而是驾驭政治。请一切回归宪政原理来行事吧。
台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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