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声明 无关说、无违党纪
2013年09月11日10:13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立法院长王金平上午出席国民党考纪会,
向考纪会递交一份声明,并向考记委员说明状况,即离开党中央。
以下是声明全文
有关最高法院检察署及主席认为金平涉及司法关说一事,金平特说明如下:
一、有鉴于检察机关滥权上诉,以致案件拖延,当事人的名誉、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毁
灭难以挽回。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解决检察官滥权上诉之问题,立法院于审查今
(102)年中央政府总预算时,曾作成决议,建请法务部高检署等相关单位,应就上诉情
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专案报告。所以有关滥权上诉的问题,是立法院通案关切的议
案,并非针对个案。因为有此决议,本人打电话给法务部长曾勇夫及高检署陈守煌检察长
,是要提醒法务部及高检署不要有滥权上诉的情形,没有要求不要上诉,所以本人与曾部
长及陈检察长的通话,仅是按此决议之提醒,并非所谓的司法关说。
二、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1项规定,特侦组可侦查五院院长的部分只限于贪渎案件
,本件不是贪渎案件,特侦组并无调查权。再依法院组织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
检察署检察总长的行政监督权限,仅限于监督该检察署,对于其他机关,并没有行政监督
权,亦即最高法院检察署对立法院并无行政监督权。特侦组在未传唤本人说明的情形下,
趁本人出国期间,片面召开记者会,指控本人的电话通话系属关说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
检察总长既对立法院无调查权,又无行政监督权,何能认定金平打电话是行政不法?更何
况金平仅是依立法院之决议来提醒,并无不法可言,足见特侦组检察官并未遵守上开法律
规定的分际,实属滥权。
三、宪法第12 条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自由,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明定“侦查不公开
原则”,检察官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
条也规定,监察通讯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故泄漏或交付违法监察通讯所得
的资料,法律亦明文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已通过人权两公约,保障人民
自由权利,本次特侦组提供监听资料,显然违法又违宪,对我国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努力
,更是造成莫大的伤害。依据“毒树果实理论”,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认,特
侦组知法犯法,有强入人罪之嫌,因此舆论迭有批评形同政治侦搜,对身为执政党本党的
名誉更是一大伤害。
四、对于检察总长所率特侦组违法乱纪在先,践踏法制,无权又越权的片面认定关说,造
成各界误解,金平深表遗憾。金平从政以来,在国会之所作所为向来可受公评。身为本党
的从政党员,不论党遇到多大的挑战和险阻,金平始终与党同舟共济,不管本党执政或在
野时,无时不为本党着想,使党的政策得以推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断无损害党之声誉
。综上,金平并无关说,也无违反党之纪律,并未触犯党章,亦无“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
党纪处分规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尚请 明鉴。
!!!!!!!!!!!陈述人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 王金平!!!!!!!!!!!!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911/256990/1/
心得:
从今天开始就是马英久失势的接幕
马身边大概除了一些小人及工读生外,己经没人了
我预言 王金平过了这关
国民党会为了明年选举,以王金平为首废了马英久党主席
不用等明年,今年年底就会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