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结束时之通知义务)
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项通讯监察案件之执行机关于监察通讯结束时,应即叙
明受监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报由检察官、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陈报法院通知受监察
人。如认通知有妨害监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应一并陈报。
法院对于前项陈报,除认通知有妨害监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应通知受监
察人。
前项不通知之原因消灭后,执行机关应报由检察官、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陈报法院
补行通知。
关于执行机关陈报事项经法院审查后,交由司法事务官通知受监察人。
所以现在柯是在该他没有收到事后通知吗?
就算这样也是证据能力的问题,监听本身有法院监听票哪来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