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卢了那么多 还不如先回到最根本去
我们先直接假设所有事都确实发生了
那么柯究竟犯了什么罪? 他要求王去关说了什么?
要求检调不要"再上诉"了
请问 有没有人了解什么叫做再上诉
所谓的再上诉就是 告诉方/被告方有人不爽 所以要求重新再审
那请问一下 有没有人知道 什么叫做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就是 停止上诉甚至是直接撤诉
然后 双方通常都会谈一些对价条件 而有时也有无条件和解的
而且你知道除了诉讼两造主动和解之外 还有谁会要求庭外和解吗?
就是主审法官
当主审法官被不断的再上诉告到烦不爽之后 常常就会要求两造停止上诉 自行和解
尤其是些白目的民事案件
如果 一般民间诉讼中 法官有权要求诉讼方停止上诉 而且过程完全无罪且合法的话
那么 政治诉讼中 为何不能要求检察官停止上诉 还必须被歪曲成关说
停止上诉 究竟影响了什么结果? 我想也没有任何影响 就只是维持原判而已
而原判对哪方有利 哪方自然就会要求停止上诉不是吗
这是非常自然的行为 和解当然都是要在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下执行
所以 柯在获得一审无罪的优势之后 立刻要求司法院去停止上诉又哪边有错了?请告诉我
假使 政治诉讼是如此不得停止上诉的话 那民间诉讼又为何有权停止上诉了?
这真是个很有趣的问题对不对
我也是仔细回想了一下整个原委之后才发现
"打从最一开始 这项要求(关说) 根本就是完全合法而且极其常见的诉讼行为阿"
以下开放嘘到爆(茶
作者:
chrisstar (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
2013-09-09 10:21:00这里不是花果山 没有2
嗯,那我建议开放法务部长和立法院长专线,让人民都有这种合法关说的权力
随时都可以要求停止上诉 甚至法官宣判强制不得再上诉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2013-09-09 10:29:00判生判死就看谁会找高官观打电话 比官大 比热线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0:00
强制停止上诉....(噗
所谓的定谳 不就是不得再上诉吗..........
速审法有一些不得上诉的规定 但那也要反复几次或过很久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1:00
定谳是什么你要不要去查一下XD
"定谳"跟"随时" 差很多 定谳只有轻案二审和重案三审才有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2:00
JeremyJoung:随时都可以要求停止上诉 <<随时?XD
甚至是 初审定谳这种状况都出现过了 有什么稀奇=_=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2:00噗哧, 嘴砲够强勒, 要不原po去试试打给检察官要求一下
那也要三审,但还有更审 非常上诉,没所谓的强制不上诉
没有法律知识不是你的错 出来丢人现眼误导国人要不要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3:00^^^^^^^^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4:00哇赛还好有人出来打脸.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9-09 10:34:00你不要把民诉跟刑诉混为一谈
而且 我并没讲错 上诉驳回 基本上就是要求停止上诉
三审定谳似乎是常识,还有些轻罪可以二审定谳,但检察官自己放弃上诉而定谳,那检察官不就自己承认滥权起诉了,没有检察官会这样打自己的脸吧,又不是吱吱
反正不管怎样 当前法条要求停止上诉 确实是合法的行为
三审就是终点了吗? 别忘了还有传说中的无限更审阿~
上诉驳回 是判决 不是要求停止上诉阿 ...没有要求停止上诉这种东西 因为你要求之后驳回
民诉 刑诉哪来很大差别 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还好一点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45:00
原来案子审了十几年的都是法官想跟你耗呀XDDd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3-09-09 10:46:00我认识一个一直输一直上诉的,去年一次把一年份能输的一次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3-09-09 10:47:00输光足足一六八次,他还是要提告,你觉得这是谁想秏?
原来所有人都可以要求检查赛不要上诉,那能否请原po给我
而且 有一点要更正 如果有原本判例中应该是20年的重罪
莫名其妙地居然只判6个月 你觉得败诉方会不会要求停止上诉勒 判决那么有利 当然是肯定的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2:00越讲越趣味了......XD
总之 除了试图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是肯定有罪以外影响判决之后的上诉 本身是完全无罪的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54:00
JeremyJoung:影响判决之后的上诉 本身是完全无罪的XD好多法律新解XDDD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4:00现在开始扯上诉????
影响判决以后的上诉叫做无罪...这真的是天才见解耶=_=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5:00你想我想大家想 你猜我猜大家猜 这样好不好啊? 好耶!!
我找人逼压公诉检察官 不得因为判刑太轻上诉 有没有罪啊那这样还要检查官上诉干嘛 反正贪污都是有罪无罪跳来跳
那么民事诉讼中 我想办法要求告方不要再上诉又有罪了?
这样不就好了?你讲这句话以前有没有用过大脑啊=_=
作者:
siliver (奶茶猫~~号:)
2013-09-09 10:57:00DPP那么多人都没再上诉了,原来都是用这个"合理方法"囉!?
除非能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行为有罪 否则在本案中这就是超典型的灰色地带!
请问这是哪国的和解行为?和解是找法务部长施压?和解是你去跟检察官谈出一个协商 不是要你去找法务部长施压的,这差异那么大耶
这根本不是和解 这就是俗话说的找人施压 找人围事!
因为告方身分差异问题 如果是民事诉中 不是也有一些不光彩的和解手腕吗
可能专业经理人认为法务部长应该是在做检察官的工作呀
你国语该加强了 我不是说法律很难理解 是指漏洞很难解
这件事情本身肯定是个不合理的漏洞 但是如果引用法律
专业经理人不需要懂法律,所以独家发明了现行法律的漏洞
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可用的手段 刑事诉讼没理由不能用
而且 这其中如果真要说谁有罪的话 也只有身为公务员的可怜曾勇夫 是比较确定牴触法条的
但是审判后 任何试图影响"再上诉"行为有规定不可以吗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15:00民诉可以用所以刑诉可以用.别意图让人笑死好吗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15:00
今天法律笑点真多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1:16:00检查官若明知可提出事证不服判决再上诉 但被关说而不作为
作者:
komaskalas (diakomaskalas)
2013-09-09 11:16:00上不上诉关司法院啥事?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17:00公平原则是什么啊? XDDD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17:00诉讼"程序"有分刑事跟民事.其他的可以省略了
二审好像是只能针对一审证据进行重新再审喔除非是有新事证 我记得那好像是更一审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1:19:00看来你真的应该先多看点诉讼法的书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21:00
反正也只是今天让大家笑一下而己XD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23:00你根本没用过吧 XDD还天天哩
重点还是 策动检察官不上诉 到底是有犯第几条罪了啦~谁可以告诉我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24:00重点是 "民事诉讼可用的手段 刑事诉讼没理由不能用" 吧XDD
不 我因为曾有自诉需求 曾经把刑法民法都翻过...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25:00
几秒翻完的?(烟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25:00看样子没翻过诉讼法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26:00哪本书告诉你公平原则的意思是民诉刑诉概念通用啊? XDDD
我国法律是采取禁止原则 所以你不得问我哪条法律规定
我想要让检察官不上诉 用庭外和解可以 找法务部长不行我不懂那么简单的道理到底是在卢什么....后者就是关说,被请托要登录自保备查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29:00禁止原则是什么东西啊?内涵是什么? 如何定义? 你自己发明的重大法学发现嘛? XDDDDDDDDDDDDDDDD
对不起 这我真的错了 "罪刑法定原则" 没有法条就没罪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3-09-09 11:33:00庭外和解是 法官不用写判决书 纯民事的话可以省裁判费刑事的话 判决书还是要写 好吗?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33:00罪刑法定原则关诉讼法屁事?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34:00检察官不是没有处分权,认罪嫌商/缓起诉其实都是,不过就
你说的这也只是"程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和解"本身上的差异不是吗?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35:00是没有原po所说的公平原则/民刑诉共通法则 XDD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36:00谁告诉你检察官可以跟被告私下和解的? XD 法学新发现?
那行为根本不叫作和解 不要再混淆视听了认罪协商庭外和解跟关说搓汤圆从来不是同一件事情
退一步 如果要求检调不上诉无罪 但是手段有罪又是哪条如果法条没有禁止 就可以这样做不是吗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也认为这确实是诡辩 但依照大陆法律精神 就是这样搞
而且你说的认罪协商在这个案例根本不适用认罪协商必须是审判前和解 此案是审判后和解(?)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1:54:00是啊,连认罪协商都没得用了,你要怎么样用公平原则去发现民刑诉可以共用啊? 自己发明的理论嘛 XDDD
就当我说错话也行 一直跳针名词很无聊 虽然我知道学法的就是喜欢玩名词 我深有经验重点还是 "妨碍上诉" 到底是犯了什么法哪条罪阿~~~
我查过所有可能判例 就是不知道妨碍上诉是什么而且连这条"罪名"根本都不存在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2:02:00刑法有渎职罪唷,看不懂的话,可以再去翻书唷 ^^
J兄有分析到判决对柯有利,那上诉是检察官权责,不晓得
确实有渎职罪 但是这条能判到柯王身上去吗?曾好像可以 但是柯王呢?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07:00所以有人认为关说无罪 科科~
虽说主观意识上对柯有利 但这仍是法官客观(?)公正结果
通篇废文 看在略懂刑事法的眼中 就是标准的键盘律师
关说 如果是判决前影响审判结果 这是影响司法公正中明文有罪的项目 但是审判后再上诉 有哪条规定了?
而且由于"禁止类推适用" 所以不能凭感觉"妨碍司法公正"
那你就让她审,审到定谳了无罪就无罪嘛,刑事有和解吗?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3:00关说者透过关说造成公务员渎职 请问您认为关说者有没有问题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4:00讲半天不如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就好
那你必须先证明 检察官的不再上诉必定为"渎职"才成立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9:00说服检调不上诉 <- 这是被告或他的朋友可以做的事吗?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0:00一审就放弃上诉 这本身就是很好笑的事 因为这表示检查官要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1:00有疑问就去看书 很多人讲过了...不想看出不想了解然后在这边跳针讲笑话给大家看 并没有那么
可是 一审无罪却是科的"正当获利" 维持正当获利似乎并不牴触法条
如果 你想说我有错 那就应该拿出法条或判例 这才是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3:00还是多看点书吧... 哈哈哈哈哈哈~
我一直不断地重申 我可以接受批判 但是至少法条与判例要拿出来 不拿出任何可用的法条判例 就只批评我的论点
那么 什么叫做"应作为而不作为"? 应该要有明文列举的
但是 "再上诉"是属于检调必须强制执行的应作为吗?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9:00没有强制 但是有[社会观感]的问题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0:00简单来讲就是 如果有一个杀了50人的凶手被依杀人罪起诉 结果一审只判了10年 然后检查官居然就放过不上诉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1:00然后接下来被发现检查官跟凶手请托人有所接触 那么社会又该如何看待
这个假设 我刚刚也提过了 但是似乎没有法条可以强迫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2:00现在是如何自婊到他们身上去
而且 所谓的法律就是只要不违法就是合法 所以社会观感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3:00没关系啦 你可以重重打那堆白痴一巴掌我也是很赞成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4:00司法体系在运作有一定的[自我规范]在 当然或许经过几个事件会被[写成明文规定]
所以一审完检察官因为证据力改变,不足以认定被告有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5:00但你要说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就可以[取巧]的观点 我只能说科科~另外也只能说 真正会转弯的 根本不是白海豚啊 XDDDDDDDDDD
总之 结论是 不论用何手段驱使不上诉好像真的是无罪的
其实 我也没想到法律是这么贱的东西 我是早上才想到的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2:39:00显然有人在民刑诉搞不清楚之余,连行政法都混进来丢脸了
刑法检察官又不是受益人我是不觉得有和解这种事啦...
但是 你的法律境界就只能在这种 挑我国语于错字上吗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2:42:00你连国字都写不好,法学就更别提了,基础教育都没有吧XD
靠 新注音真的是非常脑残 送出后才发现一堆错别字(虽然也有根本我自己注音打错的.......
有罪不就要上法院?检察官也只是建议求刑,量刑是法官...
协商可以协商罪刑 但是协商似乎也可协商是否再上诉吧?
听你在放屁... 台湾认罪协商只有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以外之
罪方有适用,况且如果已经进入协商程序即不再进入言词辩
反正我只问一句"和检察官讨论后决定不上诉到底有没罪?问题是 在这次的判例中 有发生新事証 或是证据力改变
那应该只是检察官的主观意志吧 有规定 不上诉必须与主观意志相同吗?
认为被告有罪后 已经一审上诉无罪 所以二审不上诉就有问题?
而且本于职责又是个新的大哉问了 除了公诉与分告诉乃论 到底 本于职责的范围有多大?
本于职责就必须发动传说中的"无限更审"? 而不能放弃?
我忘记是哪一类法律有这样可以无限再上诉更审的玩法了
有没有肩膀要定谳的是法官吧?和检察官该不该让有罪的人
你有胆就把同样的文章发到花果山去 不要只敢在不能嘘文
就因为完全没有冲突 所以要不要再上诉应该也是检官的自由心证不是吗
那边不好玩 发这边就是因为知道 你们一定会拚死来呛我才有趣
基本上刑法判刑对检察官没有直接利益吧...我是觉得那么
可是 截至目前为制都跟我预料的差不多 并没有人能指出一个实际的法条或程序可以有效反驳我这个歪理
职责不就是让有罪的人得到该有的处理...不晓得有法源吗
所以 职则已经应履行过一次之后 一定要再履行第二次吗
很简单 把问题缩小一点好了 职责是否必须再次甚至无限次履行?
有罪不上诉为什么算是自由心证...认定有罪也有权利...那
那 检察官能不能 主观认定有罪 但是客观预期无罪而不
上诉? 毕竟司法是回归以客观审判 检察官就算是不爽按照客观证据 总能推论出无罪可能吧~
新闻中不是也说了吗 那个女检察官自己都说了 二审应该还是无罪 所以 检察官客观也还是知道 审判会无罪
你的工作是做产品...但是客观认为做出来是垃圾...所以选择怠工很合理对吧
送有罪的人进法院是职责...产品是不是垃圾是市场的事情
不对 如果我的工作是产品设计 但是客观认为产品是垃圾那么就应该立刻废弃该产品计画
不要送一个已知的垃圾产品上市 是一个称职PM的应作为
不对~~~你的工作是设计出产品并且想办法完善...因为你
我如果送了一个可预期的垃圾产品上市 而导致公司严重亏损 这将会完全归咎于PM的渎职
因为科技业是最懂得见风转舵的 一定要走对自己有利的方向
设计产品的人 就是PM团队 他必须将产品做到连自己都
信服的程度之后才可以上市 而不是牵强的赶鸭子上架这是非常低级的基本错误 马上会被革职
没设计产品才是喔~~~所以该做的是完善产品~~~要做什么是公司分配下来的...是不是垃圾也不是设计人员决定的
所以 在完善之前都不应该上市 同理在没新事证之前都不应该再上诉
而且在设计人员眼中就只是个产品~~~设计也不会突然变PM
在你的举例中 检察官就是PM 负责设计(上诉)如果真要讲有不得不做的话 那应该也是书记官(程式员)他不得不打杂!
如果 PM真的做不出一个满意的产品企划 他就只能交白卷了(正经 没人在跟你赶鸭子上架做业绩 那会被骂
对你们完法律的人而已 做白工好像不会怎样 反正就是当作是乐透碰运气 但是对于工程来说 没有把握就不得出
首先~~~我不是法律人~~~再来举例中的延伸是J兄自行想像
其实满跳TONE亦很有趣~~~不过检察官职责所在不就是让罪
行得到适当之处罚?既然认定如此不晓得时间点有何差异
要讨论产品设计喔?也可以啊~~~PM团队你提的...可是会扯
远耶~~~要说团队~~~程式设计师要拿警方才合理喔~~~书记
这个PM经理是有满意的计画才推出去的阿~~~只是被打回票
而组合举出最终罪证才是检察官(PM)那么 检察官已经知道第一次的设计已经被退件之后
也没错~~~但是好像也没失去信心嘛~~~不然当初怎么出手
当然啦 还有一个例外就是 将过长年之后市场环境改变
否则是当初就出手错了喔?至于产品好不好是上面的自由
心证~~~市场反应怎么样才是社会观感~~~不过市场会不会
两个月的事情啊 至少也给我拖个两年再说吧(业界约20年
错了 任何产品上市前 都必须先做足市场调查 也是就要该产品上市后会有利基 同时也会先做沙盘推演如果连最基本的推演都明显失败 就会终止
沙盘推演 试水温 口碑行销 产品意见回馈 都是基本功课
换个主管当然可能不一样~~~笨蛋主管不就是俗称恐龙了嘛
如果你要赌这个是也可以啦 但是科技业都是联合审判的
上诉也有时限的对吧~~~也可以随时在审理期间补强事证~~~
但是既然认定是好产品才拿出手了~~~后来不拿合理吗...
科技业通常不允许这样搞 拿半成品临阵磨枪会被痛殴的.
你的书记定位还是很有趣~~~不是在审判时才有书记?
科技业可以允许的是什么? 局部上市 先把有信心的部分拆出来 然后逐步分批进击
作者:
basta (basta)
2013-09-09 14:02:00法典是自己写的吧,怎么有这么背离现实的事情
书记就只是打杂写报告用的 别忘了 检察官也需要自己
好啦~~~重点是~~~刑法和解不太合理~~~检察官职责~~~如果
拖拖拉拉 到最后通常会让主管非常不爽 除非真的太创新
通常科技业都是主管要求阿XD看HTC周SIR在某版风评...
这就是我所说的灰色 不过虽然有妨碍起诉罪却没有妨碍再上诉罪 这就很有趣了
所需的事証才算数 所以 请检察官不起诉 居然不算数!
一开始不就问扣个不当得利的大帽子如何...检察官本于
而且 渎职罪只算检察官 只有妨碍司法才有可能算到犯人
事实起诉...而又基于同一事实不再诉...也扣个渎职大帽
问题是 目前所谓的不当得利 却已是法官认定的正当利益
然后王的意图使他人不当得利应该...柯是当事人找别条XD
所以你帮忙找到解套方法了~~~请检座出来开记者会哭哭说
认罪后不就有罪刑~~~哪来无罪啦~~~也要进法院吧?
反正 柯的上诉 其实好像也根本不具新闻版面....
别忘了 0也是自然数的一部分 无罪也是罪的一个单位
罪刑法定是指有列举才能定罪 但是没说"罪刑不能等于0"假设以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罪名 能不能就直接判0天?
所以 只要法条的下限允许为0 不管是求刑方还是量刑方都可以直接设定出0的罪刑
而且解套还是只有检座出来哭哭说当初我错了才行耶...所以还是要进法院XDDDDD
其实在很多特殊刑案中 不乏直接量刑为0 也就是无罪的
状况 甚至在最一开始求刑时 就已经是0(某些同情对象
也就是说~~~现在闹的这么大~~~在检座耻力没达到出来哭着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4:39:00很多特殊刑案中 不乏直接量刑为0??? 既然很多,举十个出来
认错之前~~~检座认为被告有罪无误~~~那不上诉甚至意图使人不上诉有罪这个帽子我想有办法扣很大喔...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09 14:53:00一大堆? 举十个例子出来再说
更一审/一审 傻傻分不清楚 还庭外和解勒 公诉罪通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