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确实时常听到这样的观点或是说法
"如果没有达到XX,不是当事人的错,是社会/教育/父母/马英九的错"
我猜这样的观点应该是来自于儒家思想的延伸
子张曰:“何谓四恶?”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但是既然谈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我们就该问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究竟是利用教育强制将小孩教育成特定的形状 受特定的规范
或者是给予一个环境让他有机会自行发展?
如果教育的目的是前者 那确实被教育者的所有错误都是教育不当不良所致
但是如果是后者 那显然被教育者也必须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显然应该不少人会回应 教育应该是两者的混合
有的部份是要让其强制的学习并规范 有些部份是要培养其自由多元发展
但是谈到责任的划分 我们的教育里也包含了所谓负责任的态度和能力
甚至法律直接对于一些极端行为定立了一些明确的划分点
在几岁以前责任归属父母 几岁以后自行负责
然而对于生活呢?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观点是在于 我们的社会是否尊重个人的自由性?
是否只要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道德的前提下 我们都能完全尊重他人的自由呢?
尤其是当一个人选择轻松自在的生活 选择不盲目追求名利事业的生活
选择让自己的性向自由的随意发展 并不管这样的发展是否在工商业社会有任何利益
我们是否都能尊重呢?
举个例子 我们是否能够尊重一个啥都不会但是非常会翻花绳的大雄呢?
我认为关键点就在于互相尊重
如果个体需要社会尊重其发展 那个体就不应该预期社会在其想自由发展的地方被介入
尤其是当两件事情之间有因果性的时候
如果你希望我们尊重你往不会赚钱的方向发展你的能力
你就不应该预期社会一定要能保障你吃好穿好赚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