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脸] banpui:国务机要费和首长特别费规定不同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5 23:46:38
一个小小乡长都要有特别费!
反而堂堂总统不准有特别费?
这种逻辑也只有689智商会信
马见愁之民主战神《阿扁答辩书》
感谢合议庭帮忙调到马英九特别费案全卷,相关卷证显示,该案直接汇入自己的帐户,把
特别费当做自己的所得来申报财产,汇给太太1 个月20万,享受ICBC员工的13% 优惠利率
。汇给他姐姐300 万,汇给他女儿求学生活费用、刷卡费,我们看到卷内资料显示马市长
家中杂支,甚至税捐,也都是从纳入他个人财产的特别费里面来开销。这是公务吗?这是
与公务全然无关,但为何被认可,因为大水库理论,因为金钱混同可以公私混用。
再说最高法院维持无罪判决,就是大水库理论,因公支出大于因公收入,没有不法所得所
以无罪,但何谓因公支出?他是用在他自己名下的几个基金会的公益捐助。高等法院、地
方法院、最高法院都承认这一点,公益支出又解释为因公支出,但问题是他因公支出的钱
何来?是从特别费领出来?不是。特别费用在私人开销,都是与公务全然无关,他因公支
出的钱何来?是两次选台北市长的补助款、剩余款。两次选举补助款,高达4800万,加上
结余款200 万约5100万,哪来公益使用的捐输?但领据列报特别费收入是1500万,所以
5100万大于1500万,被判无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清楚认定,为何不是特别费因公收入
,而是选举补助款、剩余款列为因公支出,说不要管金钱来源,这是钧院在马英九特别费
案内写得很清楚,这不是大水库理论,不然是什么?为什么马英九特别费案可以适用,本
案却做不同处理?敬请庭上明鉴。
首先,大家都知道马英九特别费判无罪,法官可以去找1000年前宋使钱说法,98年5 月20
日、8 月的总统府函都是给原审法院的,在马永成辩护中有强调,这两份都是公函,是马
政府上台后由总统府会计处出具的,说95五年9 月以前总统办公室对国务机要费的报支方
式都是以领据视为凭证,纵使政党轮替,总统府会计处的公函都一致指出95年9 月以前,
一律以领据视为凭证核销,都是这样处理的。以领据核销,领据视同原始凭证,从两蒋到
李总统到我的时代,都是一样,没有不一样,行之几十年,所以今天检方、原判决计较争
议为了排除本案特别费性质适用,将领据与原始凭证切割,但95年9 月之前总统府都是以
领据视同原始凭证处理。另外这两个函的意涵,检方、原判决一直争执86年3 月28日审计
部的函,到我的时代会计长也说他到总统府的时候也不知道有这样审计部的函,我的办公
室主任马永成也说不知道,陈镇慧也说不知道,原判决一直用86年3 月28日的函当作宝在
论述,这样对吗?马永成、陈镇慧都不知道这个函,冯瑞麟也说这个作业规定没有跟我报
告过,陈镇慧也说她后来虽知道有这个作业规定,也是照之前她所作的,这么明显的东西
,有利的证据,怎可置若罔闻,历任总统在95年9 月以前都是这样以领据核销。我第一次
提出的附件,从38年至52年特别费、机密费演变到属业务费项下的机密费,非常清楚,在
我的时代,我们看到总统府的说明、会计处的说明,预算案口头报告都是具有特别费的性
质,这些都是公文书,不是可以轻易推翻的,不是我做总统,还有李总统在95年9 月15日
证称国务机要费类似行政首长的特别费,在本案的前案陈瑞仁、周士榆是肯认的,也引用
李总统的说法。
另外,本案的后案,特侦组检察官也包括周士榆检察官,把李前总统的说法马上推翻,马
英九的特别费案与我的案件是同一合议庭,原合议庭引用95年9 月15日的笔录来作为对马
英九有利的认定,但同一合议庭,李前总统的话被推翻,显然是因人而异的判决,周士榆
检察官在前案可以接受李前总统的说法说国务机要费是特别费,但在本案又自我否定,怎
么会差那么多,同样的话作不同的认定,这不是很怪吗?请审判长合议庭加以重视。李前
总统时代会计长吕美满在96年6 月原审笔录、苏志诚于99年1 月8 日也证称国务机要费支
付外宾不必签收,李前总统时代会计长、办公室主任,都有这样的供称,对被告有利,为
何原审判决可以全盘否定,作相反认定,到我的时代,会计长冯瑞麟侦查、原审均证称,
机密费领据结报视为元首特别费,吕前会计长、苏志诚说法都一样,没有因为不同总统有
所改变,国务机要费的机密费就是特别费,非机密费有剩余就提拨到机密费。这些都是铁
的事实,可以说推翻就推翻吗?
95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会,主计处提出有关国务机要费改进报告,报告中说国务机要费预
算科目虽有更迭,还是特别费性质,可以由总统府没有编列总统特别费得到佐证,主计处
给原审的函也有相同的说法,请合议庭注意98年2 月16 日 主计处的公函时间点,是马总
统的时代,不是我的时代主计处这样说,没有因为不同政党的主政而有改变。证人许璋瑶
在98年4 月14日证称特别费是从总统开始有,但后来名称变更,有时隐藏起来,依计画内
容,但实质是一样的,国务机要费性质没有改变等语,加上书面行政院会报告、主计处给
原审法院的公函都是一致的。原审法院合议庭在马英九特别费案,做有利于马英九的判决
,提到特别费的编列项目不影响特别费的性质,但在我的案子又说因为编在业务费项下又
说没有特别费性质。
我很纳闷,原审判决马英九案件可以引用行政院95年10月29日改进报告的论述、观点,在
我的案子却不能用,国务机要费的性质、国务机要费的机密费如何申领、核销,李前总统
办公室主任、会计长、到我的时代会计长冯瑞麟、主计处的书面报告等,在在证明国务机
要费就是特别费,原审判决全部推翻自创解释,法官造法,实在没有道理。所以我要进一
步引用国务机要费视同总统特别费,如果不是,总统特别费编在哪里,总统是最早有特别
费的。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判决无罪,主要理由不外领据就是原始凭证,经领据领出就是完
成核销,可以跨年度使用,没有剩余要缴库的问题,即使使用不当,也是行政责任,没有
刑事贪污问题,最多只是伪造文书。一经领据领出就是首长金钱的一部分,没有不法所得
,所谓因公支出不必问金钱来源,可以广义的包括因公益的捐赠在内,有混同、大水库这
样的理论适用。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8-15 23:48:00
这篇意思是 阿扁无罪?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3-08-15 23:49:00
特别费这招是无差别攻击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5 23:50:00
noonee&689死也生不出来阿扁有罪证据之前 当然无罪 有何问题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15 23:51:00
苏谢的特别费连查都没查就放过了,哭哭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8-15 23:52:00
我只是想知道你的论点目标是什么 恩恩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5 23:52:00
mornlunar造谣很爽是不是?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15 23:55:00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5 23:58:00
剑湖山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5 23:59:00
Not foun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8-16 00:00:00
昏倒,这种造谣文都可以"流传"那么久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3-08-16 00:03:00
国务费定谳了吗?还没吧~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05:00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6 00:09:00
为何马英九看断背山会流精神焕发的眼泪?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6 00:13:00
请注意 重点是流泪 不是流__哦!请中文文法不好的勿胡乱联想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23:00
13春夏番一堆YOOOO 难道马英九不应该负责下台吗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8-16 00:36:00
有人累积了好多次罚单没缴啊 是有连p币都欠成这样吗? XD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44:00
正 常 能 量 释 放
作者: banpui (banpui)   2013-08-16 01:04:00
国务机要费有规定要专款专户,不是什么堂堂总统为何不能有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6 01:07:00
国务机要费有规定能宴请权贵连战们和买白冰冰演唱会门票吗?
楼主: ameno (缤芬)   2013-08-16 01:08:00
马英九选前承诺绝对公开国务机要费明细 怎么如今龟缩不敢?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8-16 01:10:00
以某人的标准买珠宝[馈赠]老婆都可以了 宴请算什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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