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第143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
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
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拒绝个什么?先去问问某大立委想当县市长的同党人士愿不愿意修法砸自己的脚
光现任县市长,跟觉得明年选得上的那群人,清不清楚那种智障修法会搞死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