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xender:第九条只是说平民不受军事审判而已,至于军人是否应受军事审
: → xender:判,则未置可否,其仅是表达军人容有受军事审判的空间而已
: → xender:你问的问题刚好释字704号苏永钦大法官有提出说明,请参阅.
正解,这叫“法律保留原则”,宪法授予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为之
即释字443号:
“宪法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
各种自由及权利,则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条件下,得以法律
限制之。”
在司法审判上军人是否受军事审判,有分普通法院说及特别法院
说,前者无需赘述,后者主张因军人特别义务性质,应成立特别
法院审理。前者为日本国宪法第76条第2项: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为终审机关,行使裁判。”
不容许成立行政法院、军事法院的空间,一律归普通法院审判。
而我国为后者,宪法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也就是宪法确立平民不受军事审判,现役军人受军事审判虽是
宪法认可,但得由立法机关制法决定,普通法院审理亦无违背
宪法意旨,依据释字436号:
“宪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乃因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基于国家安全与军事
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得设军事审判之特别诉讼程序。查其规范
意旨系在保障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非谓军事审判机关对
于军人之犯罪有专属之审判权,而排除现役军人接受普通法院
之审判。”
其次,世界上没有废除军法的国家,即便是日本自卫队也在
《自卫队法》订立罚则;至于采普通法院审判军人的国家,
大多有军法官参与,甚至也有军事检察官;而实际上采特别
法院审判军人的国家占多数,其理为释字436号所揭橥:
“乃因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基于国家安全与
军事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得设军事审判之特别诉讼程序。”
另外,我国采五权宪法体制,由司法院掌理司法权,军事审判
不应离司法权之范畴,因此军审法的终审法院为普通法院
而美国采三权分立,法院不介入立法、行政权,美国国会依
宪法制定军队法制,军事审判也在其中之列,被归为军事行政权
有军事检察官、三审三级制军事法院,唯一、二审由军法官出
任法官,三审才由平民出任法官,盖因军法官较平民法官熟悉
军法、军令及军队相关事务,三审由平民法官出任,实为美国
国会为平息舆论对于军事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结果,我国不考量实际情形乱修法一通,无专业的军法官参与
,靠着无实务经验也能考上的检察官跟法官审理军人审判,这
种不过是屈服于民粹的权宜之计,除了满足群众情绪外,对于
国家的制度发展根本毫无助益可言。
对了,在某些人认定“邪恶”的军方,其网站有提供精辟论著
,请自行参阅:
军事司法制度之研究
http://0rz.tw/IS9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