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反义解释:现役军人应受军事审判。宪法第九条的立法前提已认同军事审判不违宪的
情况下才有第九条的特别申明保障人民这项权利,立法院破坏了宪法条文原本的立法本
意,非同小可,等于是架空了第九条的立宪本义,这算是“变相修宪”,现在来看宪法
第九条,不觉得很空洞化吗?
立法院修法:承平时期,军人不受军事审判,改由普通法院审判,虽然仍依军法判决
但是普通法院非军事机关,这样不可代表“军事审判”,军人是否可以主张判决无效?
或是主张不接受非军事机关以外的司法调查,军人受军事审判是权利义务,宪法第九条
已点明军人之特殊身分,立法院岂可变更此一特别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