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忠状乱章法 拿国家名器求全?
旌忠状乱章法 拿国家名器求全?
【联合报╱施志胜/备役上校、文史工作者(新北市)】
2013.08.05 03:14 am
陆军下士洪仲丘告别式前夕,军方送达总统马英九颁发给洪仲丘的旌忠状,陆光奖章及追
晋中士官阶。洪家则在勉强收下后说“拿去做资源回收也行”。事实上,国家名器如此赋
予,在依法行政层面是否站得住脚?不无争议。
旌忠状在表彰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而亡故的现役及退伍除役官兵。按“国军现役及退伍除役
官兵因病或意外亡故申请葬厝及旌忠状作业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军官兵役及退伍除役
后因病或意外亡故者,生前曾受政府颁给勋、奖章者,得申请颁给旌忠状。”
以笔者岳父为例:军旅生涯十五寒暑,抗日剿共,出生入死,随军来台后转业警政,大半
辈子劬劳为国,功在社会,去年以九十高龄往生,遗族为安其灵,申请旌忠状,因不符要
件,再以“滇西剿匪有功奖章”向国防部长陈情,恳请颁授,经回复,强调依法行政为本
,指所列“滇西剿匪有功奖章”非属陆海空军奖励条例奖章种类,不合发给旌忠状,遗族
为求哀荣而不可得,颇为遗憾!可见国家名器必须依法赋予,亦显旌忠状荣宠之重,岂能
因人、因事而有不同待遇?
洪仲丘因为在禁闭室受到不当处遇而死于非命,值得同情,这件憾事已进入法律程序,赔
偿或补偿事项,该怎么办就依法行政。但是,就颁给洪仲丘旌忠状来说,法令依据为何?
国防部若是以息事宁人的心态,不能依法行政,乱了章法,拿国家名器,图枉法以求全,
不但洪家不能谅解,社会也不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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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职....
这哪招
突然觉得 政府是不是乱了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