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展实在有点扯...
如果从一开始程序已经违法,
那根本整个过程中有参与的人都有需要被查审的必要了,
而非只有“一人”....这个着力点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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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惩罚;分军官惩罚、士官惩罚及士兵惩罚。
第 5 条
军官惩罚之种类如左:
一、撤职。
二、记过。
三、罚薪。
四、检束。
五、申诫。
第 6 条
士官惩罚之种类如左:
一、管训。
二、降级。
三、记过。
四、罚薪。
五、悔过。
六、罚勤。
七、申诫。
第 7 条
士兵惩罚之种类如左:
一、管训。
二、降级。
三、记过。
四、禁闭。
五、罚勤。
六、禁足。
七、罚站。
八、申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