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洪仲丘案 检察官接手于法有据

楼主: m1a2 (归零的平静)   2013-07-21 20:12:15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2894.htm#ixzz2ZeTrJ82z
吴景钦
役男洪仲丘遭关禁闭致死案,引起社会譁然,军事检察官虽陆续向军事法院声押相关人等
,惟由于军队的封闭性本质,总难让人信服。故家属即要求,应将本案交由地检署为侦查
,只是如此的请求,必然会被以法无所据而遭拒绝,惟果真如此?
此次事件,乃是由军士官阶层的干部,借由现行弊病丛生的军事惩罚制度,而以异常有效
率的速度,将快退伍的役男洪仲丘关禁闭,既罔顾其身体状况,更无视于法定程序,恣意
妄为简直已至无法无天的地步。而这些造成洪仲丘死亡的军士官,即会涉及陆海空军刑法
第44条第1项,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长官凌虐部属致死之重罪。只是此等犯罪,乃由多数
人借由上命下从的体系及制度缺陷所造成,致属一种典型的集体与结构性犯罪,而易出现
相互卸责的情况。也因此,若将相关人等的责任为相互切割,必陷入人人有分,却也无人
该为死亡负责的荒谬情境。
虽依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1项,若为现役军人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即须依据军
事审判法为追诉与审判,故洪仲丘致死案,自须由军事检察官为侦查与起诉。只是依据军
事审判法第50条第3项,军事检察署乃隶属于国防部之下,军事检察官是否能摆脱军队所
强调的服从义务,而来独立行使职权,一向备受质疑。尤其以目前军检对542副旅长的声
押罪名,竟是以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2项,法定刑最高只为一年的对部属施以法定惩罚
以外的轻罪来看,仿佛洪仲丘之死,是天灾而非人祸所造成,致让人对军事检察官的独立
性,感到相当的怀疑。
而在大法官释字第436号解释里,既已明确指出,军事审判机关对军人犯罪并无专属审判
之权限,致仍应受最高法院所管辖,目前的军事审判法亦为如此之规定。依此而论,在检
察权的行使亦属于司法权之一环下,则军事检察官仅在行政上隶属于国防部,但就刑事案
件的诉追,仍应受最高检察署的指挥监督。所以,基于检察一体之精神,检察总长将洪仲
丘案移转给地检署为侦办,不仅于法有据,更可免于军队官官相护的指摘。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7-21 20:14:00
就他的说法 只说军事法庭仍受最高法院管辖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7-21 20:15:00
不代表可以直接移交给地院吧?这种说法听起来像是 顶多是对军事法庭判决不满 可以上诉到最高法庭 不代表可以直接移交地院吧?
作者: plsmaop (plsmaop)   2013-07-21 20:16:00
军检想认真调查的可能都会被调走,不造假就是违反纪律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7-21 20:16:00
这位法律系教授是认真的吗?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7-21 20:17:00
既然标题讲的是 于法有据 就该好好讲清楚如何有据而不是去扯些什么是否让人质疑吧?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7-21 20:17:00
一下说国防部也管不到军检 一下说军检调查就会被调职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7-21 20:18:00
军检人事主管也成为范陈魔王的爪牙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3-07-21 20:20:00
依教授见解 依436 军审司法权仍受司法权所管辖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7-21 20:20:00
立法院临时会要开议了 直接修法不是更快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1 20:20:00
得 不是 "应" 只是表示被害者军人多一个诉讼管道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3-07-21 20:20:00
简单讲就是"军人只能给军检审"这说法明显是错的...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3-07-21 20:21:00
不过这解释文当初是针对军人拿来诉讼的就是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7-21 20:21:00
笨蛋都知道军检无权审任何人XDDDDDD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7-21 21:44:00
另外军法判决通常会比其他法庭都要高很多...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7-21 21:45:00
以复仇的基本观念来说,交由军检解决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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