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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枉死案 国防部坚拒地检署侦办
2013年07月20日20:41
【王烱华/台北报导】对于“公民1985行动联盟”上午至国防部请愿,国防部接受“本案
一旦地检署同意侦办,国防部及军法单位愿意全力配合”之内容,部分媒体报导“国防部
允让地检署加入侦办”等情,为防引发误会,国防部下午与法务部会商后表示,洪仲丘枉
死案,仍由军检侦办,拒绝地检署介入。
国防部说明如下:
一、军法、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审判,必须先具有“审判权”为前提。依刑事诉讼法第
1条规定:现役军人犯军法之罪应受军事审判;军事审判法第1条亦规定:现役军人犯陆海
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依本法追诉审判。又军事审判法第5条第2项规定,犯罪在任职
服役中,发觉在离职离役后者,由法院审判。第34条复规定,犯罪事实一部应依军事审判
法审判时,全部依该法审判之。故有关司法及军法机关审判权之划分,应依上开法律规定
办理,否则于法有违,将造成影响证据能力等问题。
二、国防部所谓“地检署同意侦办”,系指普通法院有审判权之案件,地方法院检察署始
得进行侦查作为。因而若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有非现役军人涉案,或有现役军人犯陆海空军
刑法及其特别法以外之犯罪(如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等情形,国防部及军法单位
自应依法全力配合地检署侦办。目前该案之录影资料已送请法务部调查局鉴定后,送还国
防部专案小组依法参办,至解剖后之相验检体亦已送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检验进行死因鉴定
中。
三、总统马英九于今日中午赴洪家慰问时表示,一定会将案件查清楚,让真相大白。国防
部已督促所属军法机关全力侦办,相关司法警察机关亦当全力配合办理。法务部所属检察
机关对于有司法审判权之案件,将倾力依法妥速侦办;对无司法审判权之部分,于军法机
关请求协助时,除责由相关机关进行鉴识等作为外,并将全力提供军法机关必要的法律协
助,以尽速还原本案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