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不久前黄春明、蒋为文的台语文事件 http://goo.gl/WJBNq
,一样是演讲,蒋举牌抗议并与黄起言语冲突;不同的是,郝好像没有与抗议
学生对话到。
台南地院判黄有罪,后来上诉,台南高分院以“黄为重要文学作家因受挑衅且侮
辱情节轻微”,改判黄免刑,全案定谳。
其判决文 http://goo.gl/s25ks 101,上易,242 写到:
惟言论自由为人民之
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
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
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509号解释
)。自诉人固享有其言论自由,而得以各种方式充分表达其
不同意见,惟于他人演讲过程中,演讲人同样受宪法言论、
讲学自由之保障,不应以蓄意干扰、中断演讲之方式,侵害
他人之言论、讲学自由。倘不同意演讲人之立场或意见,可
于演讲过程或结束后举手提问,选择理性方式表达各种意见
,非但尊重演讲人之言论、讲学自由,亦无碍于自诉人之言
论充分表达于公众知悉、讨论及形成公共意见之机会。
可能学生的言论自由跟别人的言论自由定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