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关于覆议

楼主: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07 15:53:42
: 推 Iser1ohn:问题是行政院有资格提覆议吗?
: → hmnc:有吧
: 推 krajicek:覆议案本来就是行政院的权力啊
: → krajicek:总统不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才受立法院监督
: → krajicek:所以立院通过的法案,有窒碍难行的话,行政院就可提覆议
: 推 fathua:最囧的应该是江宜桦
这涉及政治学上的否决权
在立法上最早是英王拒绝公布国会通过法案,使之无法成为法律
美国在殖民地时代,各邦邦长也有否决权。立国后遂采折衷方式
限制行使否决的条件,参众两院出席三分之二维持原议即可推翻、总统
必须公布,称为条件否决。而前述英王、邦长由于无条件限制、迳可否决
,称为绝对否决。惟英国已三百多年不行使而形成惯例。
在我国宪法教学上,不称否决权而称为覆议。其实不论是行政院提出于立法院
的覆议,或立法院自行提出的复议,英文都是"reconsideration",都是立法
机关的再审议,只是中文刻意用词区别罢了
所以依据宪法规定,需经总统核可,行政院才能行使覆议
换句话说,就是总统不公布,交由政院移请立院再审议
如果全体立委二分之ㄧ以上维持原议,就能推翻总统的否决
: → krajicek:只是万一覆议没过,就形同倒阁,但此案应该会过啦
: → fathua:现在不是窒碍难行的问题,是修法"错误"的问题,提覆议很怪
那是宪法旧条文残留下来的错误观念,张君劢把总统公布法律跟政院
基于立院信任混为一谈,在学理上本来就有争议了
修宪把覆议的暗示不信任拿掉,另立不信任案规定,两者已脱钩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3-06-07 15:57:00
空白文 吱~~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6-07 16:48:00
标题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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