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电信法草案第九条

楼主: ufo15526368   2013-06-06 15:06:05
看了懒人包 就知道又是民粹
肯定是小董所说吃饱没事干的乡民煽动
ps 没事找事干的刁民 真闲 干你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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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说关键字
1.配合儿少法媒体接触权不当内容禁止
2.明确主管机关 由行政助手改为实质执行机关 拥有制裁权利 与行政处分能力
3.第三项弥补事前审查疏漏 在技术可行下 执行相当行政处分
4.并非针对著作权 乃是针对更广泛的妨害社会风俗秩序
并对于内容认定机关 订定委员会 法律明确性
5.修正原始条文事第八条
6.使法律明确性更完备
其他的我就不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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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cc.gov.tw/
ncc法案说明
位置是:首页 业务资讯 > 法律事务业务 > 法律制定或修订 > 电信法
102年4月24日函报行政院审查之电信法修正草案
http://ppt.cc/hlaC
修正条文
第九条 通信内容及因通信内容而发生之效果或影响,均由使用人负其责任。
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之内容,经各该法律主管机关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或禁
止规定者,电信事业于技术可行时,应依各该法律主管机关基于法律授权之通知,停止
使用网络、移除内容或为其他适当措施。
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之内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电信事业于技术
可行时,得停止使用网络、移除内容或为其他适当措施。
前二项于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擅自设置、张贴或喷漆有碍景观之广告物,并于广告物上登载自己或他人之电话号码或
其他电信服务识别符号、号码,作为广告宣传者,广告物主管机关得通知电信事业,
停止提供该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
原始条文
第八条
电信之内容及其发生之效果或影响,均由使用电信人负其责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电信事业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设置、张贴或喷漆有碍景观之广告物,并于广告物上登载自己或他人之电话号码
或其他电信服务识别符号、号码,作为广告宣传者,广告物主管机关得通知电信事业者
,停止提供该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
修正理由
一、条次变更。
二、第一项有关使用人自负其责之规定仅酌作文字修正,未有实质变更。
三、目前社会上偶有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之
内容等情事(例如贩售毒品、枪枝等),如经各该法律主管机关基于法律授权通知电信
事业时,此时电信事业即应配合停止使用人使用网络、移除违法内容或为其他适当措施
,因电信事业只是基于行政助手之地位协助执行公权力,因此不致有后续争讼之问题。
惟电信事业如不具有可行之技术条件下,要求其无条件配合,似属客观上不能,
爰修正条文第二项明定符合“电信事业于技术可行时”之要件,电信事业始应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四、现行条文第二项是植基于契约机制上,目前实务运作亦有例可循(例如固定通信
网络业者合组审议委员会,审核提供营业之电信内容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如有该等情事,自不准其上架;于提供营业后始发现该等情事,即停止其使用),
修正条文第三项仅系将其更臻完整,先予叙明。
因此电信事业知悉有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有妨害公序良俗之不当内容等
情事,电信事业亦得经由服务契约之约定,停止其使用网络、移除不当内容或为其他
适当措施。至于技术可行之说明同上。
五、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如本法(例如第三章利用电信网络提供视听媒体服务,
本条与第三章最主要之区别在于,前者为在开放环境下以互联网提供传输服务,
后者为利用电信事业所设可管控之传输平台【例如固定网络之视听媒体传输平台】)
或其他法律(例如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网际网
路平台提供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告知互联网内容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违
反前项规定未采取明确可行防护措施者,应为限制儿童及少年接取、浏览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有特别规定时,自应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爰爰增订第四项。
六、另本条之规范目的,为对于网络上提供不特定多数人观看之“内容”,有违反法律
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时之处理方式。至于该“内容”之提供者是否有侵害
他人著作权之情事,并非本条规范之事项。盖“内容”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或妨害公序良俗者,并非一定侵害他人著作权;反之“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者,
该“内容”也不一定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故有关著作权保障
之事项,宜由权责主管机关依法处置或经由司法诉讼途径为之,并予叙明。
七、现行条文第三项移列为修正条文第五项,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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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民行动网
http://www.nccwatch.org.tw/news/20110525/89173
电信法拟修法 业者应移除不当网络内容
Posted 五月 25th, 2011 by neillai
category :
法规政策
【2011.05.24/联合晚报/记者郭玫君/台北报导】
网络内容难管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正研拟电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条明定电信
业者应针对违法、妨害善良俗的不当网络内容,主动要求移除、下架。
电信法即将大幅翻修,NCC上午举行第二次公听会,到场业者热烈讨论新版电信法第九条
规定。新版电信法第九条,通信服务使用人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违反法
律强制规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当内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权内容,电信业者在可管
控及技术可行下,依契约停止其使用网络、移除不当内容。
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权内容都是透过国外网站,国内法
令以及ISP业者却无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权,过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网站上展示枪砲弹药,
警方调查后发现网站是设在对岸的厦门。网络无国界的性质,使网络更难管理,他认为网
路内容传输也应像实体违禁品一样,有边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权法虽给予ISP对于侵权
内容的责任条款,但对于其他色情、暴力等不当内容管制,新版电信法如何透过法律依据
,让业者于法有据对境外不当内容做限制,文字上仍过于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权内容,因著作权的主管机关为智慧财产局,但该局并非电信业者的主
管机关,无权发文给业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内容,目前也无主管机关,到底由谁来管?
建议NCC应扛起责任。
台湾著作权保护基金会执行长杨泰顺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由谁来认定?建
议应由NCC或再组成一个仲裁会来判定是否违法。
杨泰顺认为,NCC对于网络违法并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权责,第九条中对于电信业者可管控
的范围,条件设定太模糊。
全文转引自:http://udn.com/NEWS/main.html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枪...)   2013-06-06 15:06:00
如果警方玩真的抓人的话 他们就会跳出来叫说迫害言论自由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枪...)   2013-06-06 15:07:00
他们会说妨害善良风俗的标准他们订的啊 今天是某些标准明天又是另一套标准 怎么样都有得吵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6-06 15:09:00
美国skydrive之前回报一名男子存放儿童色情图片我想反儿童色情应该是全球共识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枪...)   2013-06-06 15:10:00
有些国家不反儿童色情的.... 但是先进国家(尤其是欧美)非常反对这个的
作者: downtoearth (东方耳号:)   2013-06-06 15:25:00
不反儿童色情的国家应该是少数
作者: dichotomyptt ((  ̄ c ̄)y▂ξ)   2013-06-06 15:28:00
俄罗斯:谁找我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6-06 15:44:00
女优国表示: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6-06 15:51:00
日本当然三次元的会抓 问题是偷跑的不少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6 21:30:00
日本的话3D和2D还是有差啦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13-06-07 14:12:00
既然是针对儿少法 那干麻把公共秩序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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