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为什么台湾滥用除罪化?

楼主: ufo15526368   2013-06-04 15:26:36
http://ppt.cc/bNVd
摘录两部分
立院三读的《会计法》第九十九条之一修正案有关学者除罪部分条文为:“中华民国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支用政府机关补助之
研究计划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
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但已报支不符法令之相关费用,应予缴回。

《会计法》修法4大疏漏
1.新法明订“……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人员……;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其
中“职员”依法不包括教师,疑因仓促修法,误将“教职员”记载为“职员”
2.修法仅针对政府补助的经费,若涉案研究计划同时接受政府及民间补助,将出现教授A
公款免责,A民间补助反触法的荒谬结果
3.新法明令已报支不符法令的费用“应予缴回”,但既然不追究民刑事及行政责任,将无
执行名义可要求涉案人缴回挪用公款
4.同一条文规定民代特别费无条件除罪,而学术研究员公款私用却不得免责,恐违反《宪
法》法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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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支用政府机关补助之
研究计划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
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但已报支不符法令之相关费用,应予缴回。
PS
干 真爽
部分教授 国科会经费 报假帐 都可以除罪化
我干你X的这算什么?
"因人设事"
那些教授 很明显就是国科会受托的公务员 使用公款 拿去买私人物品
很明显吧
2.四大疏漏的
新法明令已报支不符法令的费用“应予缴回”,但既然不追究民刑事及行政责任,将无
执行名义可要求涉案人缴回挪用公款
PS 贫果日报写啥鬼 除罪化 又不能追回应专款专用的经费
干 好爽喔
那就不要除罪化阿 干你妈的
3.
四大疏漏的
同一条文规定民代特别费无条件除罪,而学术研究员公款私用却不得免责,恐违反《宪
法》法律平等原则
要公平 大家犯罪 那就一起入狱
除罪化干嘛
法律平等原则 应该是一起入狱
而非 一起免责
到底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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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就是
医生医疗行为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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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
可以把刑法业务加重相关条款一并除罪
真正符合 法律平等性原则呢?
还是 立委 教授 医生 可以排除在业务加重的范围外
因人设事
我干你妈的~~
作者: int1000 (小p)   2013-06-04 16:15:00
因为卡到一个超级大咖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3-06-04 17:37:00
这也能怎到医疗行为除罪化.....酒驾会过失致死可以别酒驾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3-06-04 17:38:00
医师紧急手术会过失致死,能够拒绝紧急手术吗?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3-06-04 17:39:00
再或者说医师在过劳的状态(类似喝酒)能拒绝开刀吗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3-06-04 18:21:00
http://ppt.cc/BNC3 这些人可不这么想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3-06-04 18:22:00
不过要领钱的时候,就通通说他们是公部门的人了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3-06-04 18:23:00
阳为道学,阴为富贵;披儒服雅,行若狗彘。
作者: wadersio (景行厅小弟)   2013-06-04 18:29:00
我也很想富贵 不过一直被硬逼到走阳道 走不进阴里头
作者: wadersio (景行厅小弟)   2013-06-04 18:30:00
看来 逼阴从阳 是赚钱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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