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law_detail.asp?id=3865
拆信检查被指控违反ICCPR两条公约
ICCPR 第 7 条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尤
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
ICCPR 第 10 条
1. 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受合于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处遇。
2-1.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应与判决有罪之人分别羁押,且应另予与其未经判决有罪之身
分相称之处遇;
2-2. 少年被告应与成年被告分别羁押、并应尽速即予判决。
3. 监狱制度所定监犯之处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适社会生活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
应与成年犯人分别拘禁,且其处遇应与其年龄及法律身分相称。
.....这到底是要多天才才能把这两条跟"监所拆信检查"放在一起控诉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