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定义是???
你说的是贪污治罪条例吧?
第 2 条
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
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林益世碰风?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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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10 条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者,其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并依其情节分别没收
或发还被害人。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三
年内取得之来源可疑财物,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命本人证
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视为其所得财物。
第 11 条
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
金。
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
第 15 条
明知因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所得之财物,故为收受、搬运、隐匿寄藏或
故买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 16 条
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刑法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自首者,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
选民服务定义太广啦
刑法的渎职罪 就不po了 没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千万条,要用自己乔,讲白了就这样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3-05-03 02:37:00法律不是订来服务社会的,是订来给学法律的人玩的
考虑民代的本质跟现状去做目的性解释,玩法律...我还真希望那些法学教授知道出来在这个案子上好好的玩一下目的性解释咧,名词大家会讲,到个案全部都忘记是怎样
职务上行为现在司法界的通说似乎是‘职权跟其附随行动’换言之,实质影响力也者也要附随他的职权相关行动
很多引用‘实质影响力’一语的都忘记提这点结果蔡煌瑯倒楣高志鹏爽到,因为有人把立委的法定职权限缩在只跟立法有关的事情上,所以说收钱立法该当犯罪
阿问题是民主运做的本质不就是各方有利益的人去找民代立自己想要的法,退万步言,怎样推动也还要立院通过,不爽的还可以释宪违宪审查,两关都过了那就是主流民意,收钱立法又怎样?
此外,在台湾民代的职权现状根本就是选民服务,这种比收钱立法更欠缺事后审查机制,结果司法界说这不是立委的法定职权,搞到都关说了还不是
有些人酱在那种公部门做事都要秉持公正的崇高理想,却
不愿面对代议政治运作的本质;有些人呢讲起法律解释永远都从不是法律面的角度出发,这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