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版新修版规 2012/08/01起生效

楼主: suwilliam (唱叶子的阿桑走了)   2012-08-01 23:40:40
第一章 总则
1.本版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管辖。
2.发文或推文后版规有所变更者,适用发文或推文时之版规。
3.若文章内容是否涉及违反版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发文版友之解释。
4.本版主旨为宣泄对政治人物与政治现象不满之用,请勿将版友当作发泄对象。
5.若版友同时具备公众人物身分,则以公众人物身分论之。
第二章 一般罚则性版规
1.违反本章版规者水桶五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属恶意累犯者,水桶天数依照前科次数加倍累计。
公式︰5(基础水桶天数)*(前科次数+1)=水桶天数
违反程度严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并科水桶处分。
违反程度轻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经推文警告后仍再犯者,直接水桶处理。
违反本章版规但愿意公开认错与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给予认错机会并发信通知违规者;
认错协商有效期限为版主发信后24小时内,且基础水桶天数不得少于3天。
本章之前科与各章之前科合并计算。
本章个别条文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违反本章之规定,版主查知后可迳行处理。
2.公干、抹黑政黑版与全体版友。
3.恶意鼓励暴力的极端言论。标题请注明反串或恶搞,以利版主辨认。
反串、恶搞者不在此限;是否为反串、恶搞,由版主认定。
(暴力:鼓吹怂恿他人伤害、自戕、自残、杀人...等!)
4.未经许可公开相簿连结、私人资料、水球、信件、个资等。
(再度声明:网络上言语的自由度,并非完全的无限化;
若内容影响甚为严重者,将可能吃上严重官司)
公开之资料可由政府机关网站或报章杂志合法查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触犯本条者劣文并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诉讼行为,PTT及政黑版有权将使用者资料提供于司法单位进行调查程序。
5.非版主使用[公告]或自以为是版主而误导或恐吓版友,直接劣文并水桶30~180天。
6.空白文、一行文与字数不满20字(连结网址不列计算)、
英文以单字计算之文,版主直接砍除。如未违反其他版规者,不另给予水桶。
7.禁止发文或推文讨论男女性器官或性行为之西斯文。
(是否为西斯文由版主认定 例如:屌、干、打枪不算)
7-1.禁止性别、非政治群体歧视或攻击。
 非政治群体:除非政治团体,区域、南北、分区(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区域
      群众亦属之;但环保、废死、人本等涉及政治性议题之团体除外。
7-2.禁止对台湾各族群群体歧视或攻击。
例如:客家人、外省人、闽南人、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是否对族群歧视或攻击由版主认定)
8.造谣(不再受理个人部分以及涉及针对政治上评论之造谣案件检举)
检举造谣案件,检举人应附上证据,证明被检举人所言不实,乃造谣;
 而被检举人则必须在适当时间内提出回应,证明自己所言确实有凭有据,并非造谣。
若版主受理判决时未明言,则证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内(24小时)为最大期限。
检举人若未附上相关证据(新闻连结、文字资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伪造之资料),
视为检举无效。被检举人若无法在期限内提出证明,则视为造谣成立,依据版规惩处。
(对于可受公评之公众人物与群体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党或外围团体)
9.故意窜改引用文章或是删除与窜改推文纪录者。
(转录文章跟新闻请尽量注明出处,否则版主有权删文)
10.禁止发文讨论其他看版之事务。(客观上可得知为哪个版面由版主认定)
11.为了版友阅读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请以繁体中文发文或推文。违反者版主直接
删文。若连续触犯本条,版主得予以推文警告。若对警告置之不理者得给予水桶。
12.发文与本版主旨(政治黑特)无关,或将个人恩怨带入版上作为争吵之用。
13.同ID符合下列任一情况 ︰
1.24小时内发大量转录文章(不含讨论所需之部分内容引用)超过二篇。
转录文章须附20字以上心得,未附心得或内容无关政黑视为违规并删除;
累犯者将视为闹版劣退(内容是否无关政黑由版主认定)
2.24小时内相类似推文,此处所指之相类似应以整句或整段文字连续性当判定标准。
(是否有洗版意图由版主认定)
14.水桶期间无正当理由以分身ID发文、推文,或蓄意干扰版务进行,水桶加倍。
一次水桶期间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并接受相同之水桶处罚。
15.禁止以推文或发文方式发广告文、18禁(或恐怖图片、连结)文、愚弄版众之文章、
含有商业讯息的征人或征物文,违者水桶30天,发文者并劣退。
16.禁止使用试图引战、挑衅、使用他人ID之签名档,此处ID只要能从推文反推特定对象
即成立,以L****B*C加上星号无法免责,这在VOLATION版已经是开立罚单的违规事项
(是否引战、挑衅以及使用他人ID推文由版主认定)
17.为维持版面整洁,文章标题请使用分类标签;且标签字数不应超过两个中文字。
标题未使用分类标签之文章,版主得直接删除;若未违反其他版规,不另给予水桶。
第三章 人身攻击与行为规范
1.对版友公干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属于恶意累犯者,水桶天数依照前科次数加倍累计。
公式︰10(基础水桶天数)*(前科次数+1)=水桶天数
违反程度严重者,直接劣文,并科水桶处分。
违反程度轻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后再犯者,直接水桶处理。
违反本章版规之被检举人于判决前公开认错并道歉,且检举人愿接受即可撤销检举案。
本章之前科与各章之前科合并计算。
本章个别条文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2.禁止以暱称、签名档、谐音、译音、推文或发文攻击版友。
公干单一版友,系指客观上可得而知系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构成公然侮辱、
诽谤或侵害隐私之方式为认定。(是否公干单一版友由版主认定)
3.禁止以ID人身攻击本版版友,违者该ID发文或推文者劣退,并外加水桶30天~90天。
例:ID是版友ID+人身攻击用语 ex:版友叫Lebron 有id叫Lebronisdog即违规。
4.对非政治人物亦非版友之非自愿成为关注焦点之无辜者公干者。
但涉及社会公益者,不在此限。(例:赵翊安即属之,陈幸妤及珍妈则不属之)
5.未经同意,从他版转录他人文章至本版或从本版转录至他版,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TEST版不允许转录文章,请注意此项规定)
6.违反本章版规者,即使已删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关当事人提出检举并申请重贴,
于版主认定违规并受理检举后,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贴文章或推文,以利辅助执行版规。
第四章 检举及申诉制度
1.所有检举及申诉文请移至HATEP_Picket政黑检举版,以维持政黑主版之版面整洁。
2.切勿于政黑主版(HatePolitics)张贴检举或申诉文,违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3.发表于政黑主版(HatePolitics)之检举或申诉文一律无效,不构成已沟通之证明。
4.版务之建议也请一并移往检举版发文,于主版讨论版务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5.本章之前科与各章之前科合并计算,版主可迳行判决。
6.其它检举申诉相关规定请参阅政黑检举版(HATEP_Picket)版规。
第五章 临时公告效力
1.版主有权力依照临时公告内容,对特殊情况迳行处理。
2.若临时公告内容与现行版规之罚则不同或抵触,以临时公告为优先。
第六章 修改版规
1.修改版规须经全体版主同意,始得为之。
2.新修版规由其中一位版主公布并置底,其他版主需于版规公告下推文追认之。
3.新修版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2-08-02 00:24:00
覆议附议 更正一下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斩)   2012-08-02 01:03:00
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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